格鲁修学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社区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2722|回复: 35

用盗版软件属于不与取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13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末学 于 2016-1-13 23:45 编辑

一直以来,有一个疑问,就是。。。
使用盗版软件,属于不与取吗?包括使用各种注册码、注册机,或者下载的软件中已经带有注册码与破解文件的。或者是在淘宝购买廉价的密钥,这些是不是都属于不与取呀。
那么用下载到的Photoshop_CS6,通过注册文件破解后,再制作佛教图片,是不是也属于不与取呀。
祈请各位师兄、老师指点,非常感谢!
顺祝吉祥如意!幸福平安!财源广进!天天开开心心!早证佛果!永不退转!
发表于 2019-3-21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njiangxuej 于 2019-3-21 23:45 编辑
中嶽嵩山 发表于 2019-3-15 20:59
师兄您可能有成立盗戒的究竟“离本处”的疑惑,这个确实是佛所说,这个问题我们格鲁派开派大师早已经解决 ...

这两天学习了一下。盗戒解决的是“侵犯他人享有的财物”的问题,但没有解决“谁,在何时,享有什么财物”的问题。后面这部分是由一时一地的世间法来规范的。

举例来说,古代的奴隶是没有资格享有任何财物的,奴隶的任何财物都属于主人,那么彼时主人拿奴隶的财物是不是盗呢?应不是。“奴隶的财物”这个东西在那个社会形态中根本就不存在。“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和财产”是近代的人权理论。虽然根据佛经的精神,我很愿意相信佛在今天会很容易对这些权利予以承认,但佛毕竟没说过原话。佛经中也说过一切人民土地皆属国王之类的话,结果今天很多国家根本就没有国王了,你又不能强行把主席总统解释成国王的类比。即使是今天有国王的国家,也不承认国王有这些权利了。“世间法支持的你的财物”,才是你的财物。如果我觉得是就是,那我觉得银行里的钱都是我的,行吗?


那使用盗版软件是盗吗?那就要先根据版权法和公约来厘定开发者“在何时,享有什么财物”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把别人的软件破解了拿去卖,犯。
-自己破解了或者下载破解版日常使用,犯。
-自己拿来学习、测试、研究,不犯。-自己将自己合法获得的软件复制一份备份,不流通,不犯。
-享用正版软件15天或30天的测试期把工作做完,然后把软件删掉,过几天重置系统,重新开始测试期——贪小便宜,但版权法没有明说,按法律应推定无罪。

至于具体怎么算学习研究,怎么算日常使用,只能具体个案具体分析。现在软件这么复杂,学习个两三年也是正常。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15 20: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hanjiangxuej 发表于 2019-3-15 19:06
你讲“领会内涵”,其实就是用的类比法来推断。我非常相信如果佛在今天会很容易的承认知识产权,把离本处 ...

师兄您可能有成立盗戒的究竟“离本处”的疑惑,这个确实是佛所说,这个问题我们格鲁派开派大师早已经解决了。请看广论不与取的究竟:究竟者摄分中说:「移离本处。」于此义中,虽多异说,然从物处,移于余处,唯是一例,犹如田等无处可移,然亦皆须安立究竟,是故应以发起得心,此复若是教劫教盗,彼生即可,譬如遣使往杀他人,自虽不知,然他何时死,其教杀者,即生本罪。希望师兄能夠理解宗大师的高明之处:犹如田等无处可移,无处可移的如何离本处呢?宗大师举例杀戒说指示杀人者,自己不知道被杀者死了沒有,但是只要人一死,犯杀戒即成立!宗大师高明之处还有一个地方,他写下“田等”,虽说举一例,等字其实也说明还有别的盗戒有相同的地方。比如还有有形的房产矿山,生长的树木,池塘水面,现在的无形的知识产权,冠名权,比特币,甚至电子游戏的虚拟装备,请问如何移离本处?这些都是属于所有权的问题,我们学法不能说佛说了离本处,一字不改,只有离本处盗戒才成立,佛没有说的就无法解决了,这个可不是我们格鲁的学风!四根本堕罪盗劫及其细微,不是只看看佛经和论典就能够解决的,我很多地方也是不明就里。但是我还希望能够多交流心得体会,真正的相互讨论互相激励!而不是为了世间八风非得我正确你错误,我觉得这不是学佛人所为!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15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njiangxuej 于 2019-3-15 19:18 编辑
中嶽嵩山 发表于 2019-3-15 07:10
盗戒的基本意涵就是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未经权属所有人同意擅自窃为己有。为什么要强调软件版权的问题,这个 ...

你讲“领会内涵”,其实就是用的类比法来推断。我非常相信如果佛在今天会很容易的承认知识产权,把离本处的概念给扩展了——可是今天偏偏就没法找佛来问。在论证侵犯知识产权犯盗戒这个问题上你走完了99步,这第100步是不是能顺着走下去?旧戒不能舍,旧条文不能改,相对应的就必定是新条文不能加,不可能说半点都不改,同时又往里加东西,哪怕加的无比合理。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15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嶽嵩山 发表于 2019-3-14 19:49
您应该是在家修行者,所以称您为师兄可以吗?既然承许软件有版权,那盗版使用就是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窃取 ...

您说的对,明知盗版,就是窃取了使用权。我们不必要去找什么借口或开许,认为这没犯或可以。若实际情况做不到,我们当起惭愧心。虽然,在下也用盗版软件,希望诸佛菩萨加持我,有一天能变的富有,不再在乎这些几千几万的正版软件费用吧。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15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嶽嵩山 于 2019-3-15 07:35 编辑

盗戒的基本意涵就是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未经权属所有人同意擅自窃为己有。为什么要强调软件版权的问题,这个就是确定软件所属权的问题,盗版使用者使用版权不属于自己的软件,就是违反了不与取戒律。我问hanjiangxuej师兄承许版权与否就是强调这个问题,请楼上师兄看清楚我的意思再发表意见啊!
我们学习戒律,就是要闻思相关经论,把戒律的内涵领会清楚,反复思维形成定解,最后身体力行,我认为这是佛弟子应当遵从的。至于说不与取戒律的相关经论不要太多,关于盗取软件版权也就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也有很多高僧大德做相关开示。世间人不明因果,不认为使用盗版会有不善果报还能够理解,佛弟子为了蝇头小利,舍弃戒律,实在是可惜。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14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才让扎西 于 2019-3-14 23:07 编辑
中嶽嵩山 发表于 2019-3-14 11:01
那请问您承许软件有版权吗?

中嶽嵩山,看你的言论是不是hanjiangxuej 不承认软件有版权那就没有版权了?这是什么逻辑?……我看你还是举佛经和大成就者的观点来论述更合理一些!hanjiangxuej有一点说的也有道理,世间法是经常性的变来变去的,但佛法戒律不能变化,中心思想就是,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14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njiangxuej 于 2019-3-14 21:48 编辑
中嶽嵩山 发表于 2019-3-14 19:49
您应该是在家修行者,所以称您为师兄可以吗?既然承许软件有版权,那盗版使用就是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窃取 ...

合着是我认为有,就有。您客气,太客气了。我从来都没想过我的意见有这么重要,重要到可以解释佛戒没说的事情的程度。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14 19: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hanjiangxuej 发表于 2019-3-14 18:47
我当然承认,可是我的承认不重要的吗。要不是佛经上明确说不行,我还想主张应该可以帮人安乐死呢。

您应该是在家修行者,所以称您为师兄可以吗?既然承许软件有版权,那盗版使用就是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窃取了软件的使用权,这就是典型的不予取啊。这么清楚明白的事情还要怎么解释啊?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14 18: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嶽嵩山 发表于 2019-3-14 11:01
那请问您承许软件有版权吗?

我当然承认,可是我的承认不重要的吗。要不是佛经上明确说不行,我还想主张应该可以帮人安乐死呢。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14 11: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hanjiangxuej 发表于 2019-3-13 21:06
“产权属于他”,首先是得在佛教里有这个东西啊。有时候世间法还说主人可以杀奴隶杀战俘呢,因为“他的命 ...

那请问您承许软件有版权吗?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盗版软件,毫无疑问,当然是不与取啦!所以不与取是最容易犯的,人们习焉不察已经默认为正常了。尽量用正版吧,实在用不起的话我也没什么好办法。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有讨论过,善用搜索咯。。

永嘉仁波切佛学答疑

15,已知是赃物,贪图便宜而购买是否犯盗戒?购买盗版软件是否犯盗戒?

回答:购买赃物有恶业,但和根本的偷盗不同。因内心贪图便宜而买,所以并无偷盗时的发心。买盗版软件,与买赃物类似,会有一些贪心的恶业,与根本的偷盗戒也不同,因为发心主要为贪图便宜,并无盗心,不犯偷盗的根本戒。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随喜偷盗。尽量不要做吧。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尤其是专业领域,需要专业设计、开发技术的。会计、建筑等。
这个算是知识产权侵犯。算偷了。人家规定有权限,门槛,你转空子拿来用。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2: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水堂主 发表于 2016-1-14 11:49
尤其是专业领域,需要专业设计、开发技术的。会计、建筑等。
这个算是知识产权侵犯。算偷了。人家规定有权 ...

从世俗的角度而言,虽说这样子,但是大家还是只能用破解版,一方面专业软件用不起,如matlab一类的软件,一个密钥几百甚至几千块,开发软件或者开发平台更贵,另一方面几乎大学里面这类软件或者使用这类软件的学生都是破解版,因为都买不起可是专业必须用,所以这类情况,开发商很清楚,不会和普通人计较也默许破解,只是在那些盈利类公司才会专门要求收费。当然,数额比较小的负担得起的,自然花钱支持开发者。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4 19: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算偷和窃取了,严格说和不严格说都是违背了规则,人力、技术、精力、脑力、程序员牺牲找对象的时间、加班、熬夜成秃顶、开发成本……反正就是这堆重复来重复去都是意思是“花钱”的名词。不得不用的时候也不要抱着理所应当、理直气壮的心态。惭愧我也是昔日的盗版xp用户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15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老师、师兄的教诲,非常感谢!顺祝吉祥如意!幸福平安!财源广进!天天开开心心!早证佛果!永不退转!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6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用盗版,虽然不是自己去偷盗,至少也有个帮助销赃的过失吧,当然我做不到不用盗版,只能发愿集聚资粮以后可以不用。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1-16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使用已经破解好的软件并不属于不与取吧,而用注册机破解的过程才属于不与取。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6-1-18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老师、师兄的教诲,非常感谢!顺祝吉祥如意!幸福平安!财源广进!天天开开心心!早证佛果!永不退转!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9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盗版和偷盗的定义好像还有所不同。盗版肯定涉及违背协议和承诺甚至违背法律等等的问题,很不好,但是符不符合佛教定义上的“盗”,可能还需要斟酌。

我们知道盗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是“离本处”,也就是说原来在某处有个东西,你使原位的东西移动了位置,原位不再存在那个东西了。可是制作电子书、歌曲、电影、软件的副本的话,是“复制”了一份出来,“原来的位置”上并没有任何东西移动了或消失了,这样就不存在“离本处”的问题。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社区

x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10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青穹 于 2019-3-10 14:57 编辑
hanjiangxuej 发表于 2019-3-9 09:17
盗版和偷盗的定义好像还有所不同。盗版肯定涉及违背协议和承诺甚至违背法律等等的问题,很不好,但是符不符 ...

這個思維似乎有點問題。如果把這種意義下的“離本處”作爲偷盜的核心條件,那所有的非直接物質資財的東西幾乎都不可能被“偷盜”了——邏輯上講得通,直覺上感覺不太對。
如果主張“被複製的那個東西沒有離開本身的地方”,那就預設了複製的文件和原本的文檔是兩個各別的、截然分開的個體,於是你拿走“一個”,“原來那個”還在那個地方。但,我們日常對同一性的理解是多義的,有性質的同一性(qualitative identity)和數量的同一性(numerical identity),我們說兩個看起來完全相同的蘋果仍是兩個蘋果的時候取用的是後一種意義,這也是您這裏所使用的標準;然而,有時我們也會采用前者作爲我們關於同一性的標準,即,我們把兩個性質上不可區別的東西叫做同一個東西。在這個意義上,您新複製的那個文件仍舊是原來的那個文件,或者,他們共同構成了原來的那個文件在現在這個時刻的“相續”,確實,原來那個位置上也許還有那個文件的一個copy,但也許我們可以說,您至少把一部分原來的文件取用到了另一個物理地點。用一個佛教點的説明,任何一個信息是可以分身千萬億的,A把B的一個分身抓走拘禁了,不能說“我沒有拘禁B,因爲你看,B(指B的另一個化身)不是好好地在那邊嗎”。
更進一步,信息的“本處”本身是一個很複雜的事情,畢竟這本來是形容物質對象的概念(物質有質礙,并且排他性地占據了時空的一個處所,因此獲得了自己的“處”)。當您說原本的信息還在那個地方的時候,是說信息是在原本那個電腦芯片的電子綫路裏嗎(然而,信息本身似乎不是直接就是那一堆電子元器件),是在原本某個電腦軟件運轉之後呈現出來的東西嗎,還是要呈現到一個能處理信息的人的腦子裏,那個時候信息才在那裏?我們到底能不能有意義地討論信息的“處”,如果能夠,那應該用哪種標準?結合上一段,信息的個體化(individuation)本身是一件很複雜的事情,“這個電子文檔”和“那個電子文檔”,“這個電子文檔在這裏”本身可能就是有問題的表述;即使在佛教戒律的語境下,在我們嚴格地把“離本處”作爲偷盜戒不可改變/擴展的一個條件的前提下,也許還是可以説得通“那個文檔確實離了本處的”。

以上只是一些關於“離本處”概念性的説明,法學上肯定有很多理論了,但世俗法律的一個特點是它們不一定非將“離本處”納入自己的前提條件。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10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njiangxuej 于 2019-3-10 21:38 编辑
青穹 发表于 2019-3-10 14:37
這個思維似乎有點問題。如果把這種意義下的“離本處”作爲偷盜的核心條件,那所有的非直接物質資財的東西 ...

佛没有对无形的可复制的物体的离本处做出定义,离本处似乎只针对粗大的色法的物体。从实践上倒是好办,盗版有别的过失,尽量不要用就是了。

对于“离本处”的讨论,其实重点在于“用什么方式对待佛戒”。是完全按照原字原意的原教旨派,还是按照制戒的因缘和精神,具体条款因时因地类比变化的类比派?这两种观点都有支持者,原教旨派一般看不起类比派。当戒律原文很严格的时候,原教旨派就号称要轻重等持,拿到今天一个字也不能改,不发明新戒不扩大外延等等,但是有意思的是,当戒律原文存在【在今天环境下能绕过去的可能】的时候,好像原教旨派忽然就可以类比变通了,怎么严怎么变,变得心安理得。

按你所说的“分身”理论,“A把B的分身抓走拘禁”,这似乎暗示了“B的分身先于拘禁存在”,可是盗版是“B本来没有分身,我创造了一个B的分身”。我对“我创造出来的B的分身”做什么事,似乎是不能等同于“我对B的原身”做什么事的。

如果说是按“性质上不可区别”作为判断同一性的标准,那么如果是原样复制粘贴文档,那你的讨论或无疑义,但更多的时候盗版和正版不应是同一物。盗版软件可能容易崩溃,或者而只能完成正版软件的部分任务,盗版图书的清晰度较之原版很差等等。最多我们可以说,读了一本盗版书和读正版书获得的知识是一样的。看一场盗版电影和正版电影产生的【对情节的记忆和视觉体验】是一样的。可是知识、体验根本就不是色法,应不能成为佛制的盗戒的客体。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3-11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盗版的软件是盗版者创造的,用户用钱买到或是免费试用的,是盗版者制造的软件,不是正版厂家制造的,所以应该不破偷盗戒吧?至于盗版者怎么制造出来的,这是盗版者的事。使用盗版,可以算是随喜其恶业吧,但不应该算是直接做。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社区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格鲁教法集成

GMT+8, 2025-6-18 04:30 , Processed in 0.041540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