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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上善如水

一个凡夫女人在从事妓女行业的同时有否可能证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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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7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善如水 发表于 2011-11-27 15:06
婚前性行为算不算邪淫?
哪位知道确切佛经依据?请开示、研讨(其实也没啥可研讨的,如果有就是有,问题解 ...


就我所知婚前性行为不一定算邪淫

*******************
1、《优婆塞戒经》: 若于非时、非处、非女、处女、他妇、若属自身,是名邪淫。唯三天下有邪淫罪,郁单曰无。若畜生,若破坏,若属僧,若系狱,若亡逃,若师妇,若出家人,近如是人,名为邪淫。出家之人,无所系属,从谁得罪?从其亲属、王所、得罪。恶时乱时虐王出时,怖畏之时,若令妇妾出家剃发,还近之者,是得淫罪。若到三道,是得淫罪。若自若他,在于道边、塔边、祠边、大会之处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若为父母、兄弟、国王之所守护,或先与他期,或先许他,或先受财,或先受请,木泥、画像及以死尸,如是人边作非梵行,得邪淫罪。若属自身而作他想,属他之人而作自想,亦名邪淫。如是邪淫亦有轻重,从重烦恼则得重罪,从轻烦恼则得轻罪。
2、十不善业道经    (大藏经
  
经集部)  马鸣菩萨集











西天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少卿宣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日称等
  
奉诏译:











云何欲邪行。于此罪中而有四类。非处非时非分非往。非处者。谓于诸佛菩萨经像和尚阇梨父母所止。或相邻近。皆所不应。非时者。谓于昼日或偶月事怀妊新产。彼不乐欲及病恼等。或受净住八关斋戒。皆非其宜。非分者。谓于面门及以非道。童男处女自执持等。俱不应作。非往者。谓于他妻及比丘尼亲族异趣及炫卖(意为妓女?)等。设自境界作非梵行。所不应理。如上当知











3、《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摘录)
   若行不应行,名欲邪行。或于非支、非时、非处、非量、非理,如是一切皆欲邪行。若于母等母等所护,如经广说名不应行。一切男及不男,属自属他皆不应行。除产门外,所有余分,皆名非支。若秽下时、胎圆满时、饮儿乳时、受斋戒时,或有病时,谓所有病匪宜习欲,是名非时。若诸尊重所集会处,或灵庙中,或大众前,或坚硬地高下不平令不安隐,如是等处,说名非处。过量而行,名为非量。是中量者,极至于五,此外一切皆名过量。不依世礼,故名非理。若自行欲,若媒合他,此二皆名欲邪行摄。若有公显,或复隐窃,或因诳谄方便矫乱,或因委托而行邪行,如是皆名欲邪行罪。

3《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摘录)
   
若行不应行,名欲邪行。或于非支、非时、非处、非量、非理,如是一切皆欲邪行。若于母等母等所护,如经广说名不应行。一切男及不男,属自属他皆不应行。除产门外,所有余分,皆名非支。若秽下时、胎圆满时、饮儿乳时、受斋戒时,或有病时,谓所有病匪宜习欲,是名非时。若诸尊重所集会处,或灵庙中,或大众前,或坚硬地高下不平令不安隐,如是等处,说名非处。过量而行,名为非量。是中量者,极至于五,此外一切皆名过量。不依世礼,故名非理。若自行欲,若媒合他,此二皆名欲邪行摄。若有公显,或复隐窃,或因诳谄方便矫乱,或因委托而行邪行,如是皆名欲邪行罪。
4、《大智度论》卷十三(摘录)
   邪淫者,若女人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儿子、世间法、王法守护,若犯者是名邪淫。若有虽不守护以法为守。云何法守?一切出家女人在家受一日戒,是名法守。若以力,若以财,若诱诳,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儿、非道,如是犯者,名为邪淫。如是种种乃至以华鬘与淫女为要,如是犯者,名为邪淫。如是种种不作,名为不邪淫。问曰∶人守人嗔法守破法应名邪淫,人自有妻,何以为邪?答曰∶既听受一日戒,堕于法中,本虽是妇,今不自在。过受戒时,则非法守。有娠妇人,以其身重,厌本所习,又为伤娠。乳儿时,淫其母,乳则竭。又以心着淫欲,不复护儿。非道之处,则非女根,女心不乐,强以非理,故名邪淫。
5、《中阿含经》 128 经: “彼或有父所护,或母所护、或父母所护、或兄弟所护、或姊姊所护、或妇父母所护、或亲亲所护、或同姓所护、或为他妇女、有鞭罚恐怖及有名雇赁至华鬘亲,不犯如是女。彼于邪淫净除其心,白衣子善护行。”

5、《中阿含经》 128 经: “彼或有父所护,或母所护、或父母所护、或兄弟所护、或姊姊所护、或妇父母所护、或亲亲所护、或同姓所护、或为他妇女、有鞭罚恐怖及有名雇赁至华鬘亲,不犯如是女。彼于邪淫净除其心,白衣子善护行。”



发表于 2011-11-27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证果。例子是安巴拔利,北传叫庵没罗女、柰女。著名的精舍庵没罗园就是她送给佛陀的。
根据北传《佛说奈女耆婆经》,她是听佛说法后“闻经开解……得阿罗汉道”。
然根据北传《佛说奈女耆域因缘经》和南传的说法,她则是出家后得阿罗汉道。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7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18:
对不起。前面问题问得不精确。您的案例只是属于妓女放弃邪淫后能不能成就,那么都不必讨论,以前杀很多人的都能,以前曾经邪淫当然也可以。
现在问题是:前述条件下的妓女算不算邪淫?
发表于 2011-11-27 15: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卖淫,现在修行应该是能证果的
一边卖淫,一边修行,正常人非其他,应该不能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7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jerryou 发表于 2011-11-27 15:39
以前卖淫,现在修行应该是能证果的


这是肯定的,并无争议,所以这点不必讨论。

jerryou 发表于 2011-11-27 15:39
一边卖淫,一边修行,正常人非其他,应该不能
在讨论这点上,我们必须有佛经依据。
如果说不能,我们的逻辑不外乎指由于她不断继续邪淫所以“不能”,对不对?问题在于,她在以上条件情况范围内,算不算邪淫?
如果有佛经依据说那涉及邪淫,那么,请给出。
如果没有佛经依据说那涉及邪淫,那么,不论我们喜欢不喜欢,我们都得承认,她和普通、在家、并不犯邪淫戒的人一样有可能成就。

发表于 2011-11-27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善如水 发表于 2011-11-27 15:42
这是肯定的,并无争议,所以这点不必讨论。

如果客人是已婚的,是否等于偷情,等于淫邪?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7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guy 发表于 2011-11-27 15:49
如果客人是已婚的,是否等于偷情,等于淫邪?


前面已经给了讨论的局限条件:双方是人,两者不同性别,并为单身、成年、非出家众。
发表于 2011-11-27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善如水 发表于 2011-11-27 15:50
前面已经给了讨论的局限条件。

发表于 2011-11-27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善如水 发表于 2011-11-27 15:37
回18:
对不起。前面问题问得不精确。您的案例只是属于妓女放弃邪淫后能不能成就,那么都不必讨论,以前杀 ...

根据《佛说奈女耆域因缘经》,柰女听法之后出家修行,当然是算放弃淫行了。这样证果当然没什么奇怪的。

问题是根据《佛说奈女耆婆经》,柰女听法之前也没有计划放弃淫行的意思,听法之后马上就证果了。这如何不符合您的要求哪?除非一定要在行淫的同时证果,才能算数?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7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5:
您这案例应该算修行期间(哪怕她的修行期其实只是限于听法的那2小时而已)并无继续淫行,然后证果...故此不属于这里讨论范围。
发表于 2011-11-27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淫心不除,尘不可出。。。
别提《楞严经》有问题,因为我们都没那个本事来鉴别佛经的真伪。
发表于 2011-11-27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邪淫 在 Bulkwang Fo-Kuang 中的 解释:
梵語 kāma-mithyācāra,巴利語 kāmesu micchācāra。又作欲邪行。為十惡之一。即在家者不可為之惡行之一,以男性而言,指與妻子以外之女性行淫,又雖與妻子,但行於不適當之時間、場所、方法等,亦為邪淫。據中阿含卷五十晡利多經載,邪淫者必受現世及後世之惡報。(參閱「邪淫戒」3035)#p3034


邪淫 在 陈义孝佛学常见辞汇 中的 解释:
指夫妇以外的淫事。

邪淫 在 佛光大辞典 中的 解释:
 梵语ka^ma-mithya^ca^ra,巴利语ka^mesu miccha^ca^ra。又作欲邪行。为十恶之一。即在家者不可为之恶行之一,以男性而言,指与妻子以外之女性行淫,又虽与妻子,但行于不适当之时间、场所、方法等,亦为邪淫。据中阿含卷五十晡利多经载,邪淫者必受现世及后世之恶报。(参阅‘邪淫戒’3035)

邪淫 在 佛学大辞典 中的 解释:
(术语)非自己之妻妾而淫之曰邪淫。五戒之一。

邪淫 在 三藏法数 中的 解释:
谓非己妻妾而行欲事,故名邪淫。
邪淫者,谓非己妻妾,而行欲事也。

邪淫 在 佛教术语汉英 中的 解释:
Adultery.

邪淫 在 唯识名词白话新解 中的 解释:
十惡之一,即在家者不可為的惡行之一, 以男性而言,指與妻子以外之女性行。又雖與妻子行淫,但行於不适當之時間、場所、方法等,亦為邪淫。參閱‘十惡業’條。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7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噶玛德谢措千 发表于 2011-11-27 16:06
淫心不除,尘不可出。。。
别提《楞严经》有问题,因为我们都没那个本事来鉴别佛经的真伪。


这点没争议,似乎别的经文在这点上也都相对一致。
可是,您这贴并没突破 --- 由于我们也有淫心,这意味着,如果撇开别的不说,上述妓女和我们一样可能或者一样不可能证果。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7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8:
就是需要类似的依据,但求原佛经依据。哪位有?
发表于 2011-11-27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善如水 发表于 2011-11-27 16:04
回25:
您这案例应该算修行期间(哪怕她的修行期其实只是限于听法的那2小时而已)并无继续淫行,然后证果. ...

那么同样的道理,您的那个阿姆斯特丹女在修行期间(哪怕她的修行期其实只是限于修法的那2小时而已)并无继续淫行,不也能证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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