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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细细的风

福智团体及接班人的的问题证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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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2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葉小釵 于 2017-9-12 12:42 编辑

整篇文章是安撫學員,跟本不想說明外界的質疑
此聲明跟紅樓夢的評語一把辛酸淚,滿紙荒唐言
发表于 2017-9-16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葉小釵 于 2017-9-16 09:01 编辑

三立電視台 福智問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EZbYST4d2M梵音法師
https://www.facebook.com/%E9%87% ... 0885575556/?fref=ts
福智新聞
https://ladakh2017cn.wordpress.com/
发表于 2017-9-20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加坡最主要的佛教雜志《佛友》也針對福智撰寫了幾則社論。以下這篇,已翻成中文與大家分享:
原文:Why Denounce Precept-Breaking ‘Buddhist Teachers’?
https://ladakh2017cn.wordpress.com/
為何要出言譴責破戒的師長?
吾般涅槃後,汝等當恭敬,波羅提木叉,即是汝大師。
–《佛所行讚》
(馬鳴菩薩著)
佛陀涅槃之前,對阿難與眾弟子進行最後的教誡時說:「汝勿見我入般涅磐便謂正法於此永絕。何以故?我昔為諸比丘,制戒波羅提木叉。及余所說種種妙法,此即便是汝等大師,如我在世,無有異也。」《大般涅槃經:釋迦牟尼佛》
佛陀是最圓滿的老師,並已將最重要的教授流傳於世。所以我們所應該做的,就是努力實踐這些教授,以趣向佛果。以上所引述的經典提醒我們,在人們忽略、無視於正確的教授與戒律的情況下,正法才會永絕於世間。佛陀的這些教授雖是對出家人所言,但其中的原則也應用於持戒的在家眾,以及出家眾、在家眾之間的互動。若於行持上無視於正法,便辜負了佛陀的諄諄教誨!
無論出家或在家的師徒之間,若事有爭議,都應該以佛陀的教授與所製的戒律為準則,來判斷如法與不如法的行為。一切大小諍事中,應進行全面性和深入的探討。
即便有人聲稱,某種做法乃是某位師長、祖師所允許的,這樣的做法是否為佛法所「允許」,還須以戒律為準。否則所有的行為都可因此而開許,完全摒棄了戒律!若是真正如法的師長,一定會遵循戒律並勉勵弟子依之而行,不應有任何例外。
有些人認為,於其以遵守戒律為至關緊要,更應該遵循師長的教誡。實際上,我們皆應如佛陀所教誡,以戒為師。這意味著遵守戒律的重要性遠超於遵守任何師長的重要性,更何況不依戒行持的師長。
戒律既然是一切言行的最高準則,若師長本身的行持不嚴謹地持守戒律,自然更是無法如此勉勵弟子。有些師長與其信眾自己不嚴守戒律,卻批評依戒而行的人為叛徒、受魔干擾等等,實際上乃是真正已入魔道的人——唆使人們違犯戒律,乃是魔王與其魔子魔孫的行為。
有些邪教為了阻止他人發表對己不利的批評,常常對信眾灌輸的想法是:「誹謗師長」乃是十分嚴重的惡業,對此要深深恐懼。但我們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合理客觀的提問、探討並非誹謗,肆意抹黑這些提出問題的人才是真正的誹謗!倘若受人蒙蔽而依止不具德的「師長」,自然就無須永遠盲目地信從,更應該速即離開、警戒他人!
修為再高的師長,也不能凌駕於佛陀所教導的正法與戒律之上。佛陀本身也遵守他所教導的戒律!就如佛陀所教誡的,戒律乃是在佛涅槃之後常住於世間的存在,因此無視於戒律的人沒有真實地歸依三寶。
釋迦牟尼佛是一切圓滿教法的源頭,也是我們的根本師長,因此我們應當謹記:若有師長的言行不符合戒律,應以戒律為判斷的準則。倘若佛陀的基本道德教誡都不為一名師長所重視,這名師長到底有何可信度?
無視於戒律,往往也意味著言行上的過失——金錢流向上的不明、隱秘不法的男女關係、爭權奪利的行為等等。一個團體的腐敗與墮落都從小事開始發生,或是捐款時不開收據,或是款項出入的不明。佛教既然是追求真理的宗教,信眾可以要求團體增進財務透明度,並適當地向相關當局提出調查的請求,以免更多人受蒙蔽。
我們需要依靠善知識,但在此之前更應該確保這些師長乃是真正具德的善知識。「視師如佛」的依止法,只應在長時間的觀察後修行,以確定師長行持教誡都是清淨如法的。絕不應隨便對任何「上師」盲從!
有些「上師」被私下認證為祖師大德的轉世,實際上往往是為了控管或開立某些宗教團體,而沒有相關傳承祖師的認證。以這些所謂的「認證轉世」來提高其證量的可信度,太過輕易隨便地得來,必須十分謹慎地看待。若有需要,亦應尋求其他可靠善知識的看法,對這樣的「認證」作出相關的澄清與探討。
但常常發生的一件事是,有嚴重問題的「上師」與團體往往不會直視外人或信眾的問題,同時以模糊不清、避重就輕的回答對許多相關的問題避而不談,甚至根本不願意面對。但這些疑團終究會持續地環繞整個團體,等待有澄清的一天。年復一年,被隱藏的真相終究會有大白的一天,乃至會完完全全爆發而顯露無遺。
倘若連佛陀都讓弟子提出問題、質疑,更何況非佛者?只有「偽上師」會以「惡業」為由對種種問題避而不談,用以威脅信眾、綁架其思想。若有人對佛陀的教誡與操行加以扭曲,佛陀況且會親自澄清;若師長對於誠心的提問一味進行抨擊,又如何能夠信任?
其實,對於具有爭議的議題,佛陀的教誡裡都已有充分的解釋。但即使其他善知識對這些事情提出善意的提醒,偽上師往往讓弟子信任自己就好,對於他人的正確見解根本不要思索、探討。無視於法,乃是最不合情理的要求!
佛教徒必須要清楚,連佛陀在領悟到佛法、成就佛果以後,自己況且歸依法寶;我們從始至終的正歸依應該就是正法。若有「依止法」要求弟子放棄對於「法」的正歸依,肯定無法引領人們趣向佛果。這樣的「上師」實在不攻自破!
真正的依止法並非盲從或愚忠。正確的依止法,對於迷失方向的「上師」抱持悲憫心,並正視他們的過失、喚醒他們,讓這些所謂的「上師」與其弟子可回歸正道。我們不應為了人情而失去理智,而不計代價地把非法扭曲為正法,因為這樣只能帶來更大的傷害,讓我們造下墮地獄的惡業!
我成佛來,所說經戒,即是汝護,是汝所持。
–《遊行經》
(釋迦牟尼佛)

发表于 2017-9-24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這一篇⋯⋯
我前幾天一看到,就直覺:應該是偽造説詞。因為據我長期對藏系師長、格西們的了解及這段期間他們對福智事件的態度,即使阿克雲丹格西前陣子到福智僧團傳法,也應該不會如此表示的,所以,就在這一篇的下面留言🔺🔻提問而轉傳:
【風暴中的燈塔——果芒派龍頭:阿克雲丹格西】~流言太多向在僧團的弟弟求證~
最近流言太多,逼得我不得不向在僧團的弟弟求證,其中聽到傳承師長對上師的肯定,希望能和大家分享,以導正視聽,破除惡友之惡說!
首先介紹這傳承師長的功德,這位連續五年來僧團授課《金鬘論》的大善知識——阿客雲丹嘉措上師,今年已經八十五歲,雖然年紀大,但其智慧是所有年輕僧眾遠遠不及,這位上師身上擁有數不盡的教法傳承,都是祂從年輕時四處尋覓來的,這輩子總共依止了五十三位上師。阿客雲丹上師八十歲左右時早已桃李天下,許多弟子們祈請祂能傳授灌頂,但阿客卻回答說:「傳灌頂要經過上師開許,但傳我灌頂的上師幾乎都示寂了,所以我沒有辦法傳…」。
眾弟子們找機會見到達賴法王,將他們希求阿客雲丹上師傳灌頂的心願及阿客沒法傳灌頂的原因作了啟白,當法王聽完後說到:「如果阿客雲丹不能傳灌頂,那還有誰能傳灌頂呢!」眾弟子們欣喜若狂,並將法王這段錄音恭敬的拿回去,呈給阿客雲丹上師聽,從此阿客就開始為弟子傳灌頂了。
今年夏天阿客雲丹上師在加拿大為僧眾授課, 真如上師曾經去向阿客雲丹上師啟白:「聽到那麽多毀謗的聲音,我曾想過,我帶領團體及僧團是不是對教法沒有利益?」阿客雲丹上師對上師說:「妳一定要繼續帶領大家!團體在妳的帶領下越來越好!學制也建立起來了!團體變好總是會遭人嫉妒講話,那些毀謗妳的人目的是希望拆散妳跟僧團,希望妳不要作團體領導,如果妳真的不帶大家,那些人的願望就得逞了!所以他們越是毀謗妳越要堅持帶領大家!」
師父說:「在成佛這條路上,我不求風平浪靜,我只求掌穩內心的舵,不會迷失方向。」阿克的智言,就是這波流言風暴中的燈塔,引領著我們,掌穩信心的舵,不會迷失放向!
🔺🔺🔺請問:這位哥哥是誰?可以具名嗎?
是否可以請僧團公布這段音檔?
如果真是如此,怎未見在官網公布過這樣的對話宣傳、聲明呢?🔻🔻🔻
果不其然!今早就看到fb上有人傳了:「已經向阿克雲丹的侍者去電求證,侍者表示師長確實沒有如此表達過(以上是有音檔可以證實的)。」當再一次證實時,連同這一陣子,聽了福團法師公開的應對、回答,只覺得真是替他們揑了一把冷汗,並且感到不勝唏噓:曾幾何時,福團的某些法師或學員怎麼就已經養成了如此公然隨便、輕易就造假、説謊的習慣了呢?!或許他們可以矇著眼睛、昧著良心暫時無視於這些造作將來如何感果!但怎麼會大膽到無視於資訊如此發達的現在,你所說出去的話,都很容易可以查得到並證實的呢!
這樣一路不計後果的造假、撒謊⋯⋯可以瞞得一時,還可以持續多久?
就像金和福智高層,從最前面第一次撒了一個謊,以為「所有福智人都會不察的言聽計從,乖乖配合著擴展福智王國的版圖,甚至從此便可掌控、坐擁常師父辛苦創建下來的龐大產業」時,可否有想到會有爆發的今天呢?同樣地,現在再度説了為了要圓前面的謊的謊,會幸運到不會有被戳破的一天嗎?
只能奉勸:這些為了一個俗女子而奮不顧身的福智人,醒醒吧!
梵因敬筆 2017.09.23
发表于 2017-9-26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釋梵因
大一暑假參加懺公師父的齋戒學會我就想出家!
家人全部反對我吃素,何況出家.....。
母親有一天跟我懇談:從小我供你吃住,讓你讀到大學,你大概花了我一百萬,等你工作賺錢還完再讓你出家…我說:媽!我知道你愛我!如果這輩子再讓你走—回,你願和爸在一起…母親:没辦法!世間人都這樣!我說:如果有一條路不用像你這麼苦,你會讓我走?母親默然…..
到陸軍官校受訓前三天,晚課後懺公師父在念佛堂門口問我:明天你師兄諦因師要剃度,你要不要-起剃?我回答:可是我爸媽都不知道,是否當完兵再說?懺公笑著說:我們教主本師釋迦牟尼佛當年出家,他爸媽也不知道!於是我就剃了…
常師父去大陸廈門就醫前我見師父最後一面啟白:
常師父您病的這麼重!美國有佛七及大專營要弟子去,是否該陪在您身邊?常師父聽完變得不喘好像没病,兩眼炯炯有神對我說:你出去!給你十分鐘考慮,要去就全部負擔起來!不然就不要去!走出房門,我體會師父的心意,不到一分鐘我走回去跟師父說:弟子願全部負擔!請您放心…隔天我就飛往美國!
(回顧我一生就是一直聽師父話的小孩,也因此才導致後面的事。)
常師父示寂後,僧團及法人每天回向的穆宗南學長護法事業没人支持,而這還是金夢蓉女士當年跟常師父建言:將來正法要在大陸發展,要有很好的政商關係,穆學長的清淨能源事業至關重大……,所以師父聽取金女士的建議,把畢生弘法信徒供養及成立法人事業的積蓄大都投注其中,金額大約七丶八億。
有天穆學長找我說:我已經走投無路,身體也快撑不住,所有的朋友都離我而去,但我對師父的承諾不會放棄…。看著他哭泣的臉龐我也感動的哭了,我說:穆學長!你的心我能體會,我們一起努力!於是我向原先提議投資的金夢蓉表白此事,她也說:不能讓穆學長孤軍奮戰….。
於是在金女士的指示下,北中南走了一圈,我幫穆學長募了三億,最後台北募款前一天的半夜,淨遠法師從加拿大打電話教誡:你不要亂搞!不能再募,金老師很不高興…於是我先打电話跟當時總管如偉法師確定,他也說金不支持募款…於是我關了手機,取消隔天台北募款睡覺…。
隔天早上七點多剛醒來就接到穆學長的語音信箱說:李彥平在雲南昆明找我有急事!我跟李彥平陳述昨晚的事他卻回答說:淨遠跟如偉法師都不了解金老師的想法,你自己看著辦就好…。事後金夢蓉斥責:為何你募這麼多錢?都没跟我說…
天哪!我每天都簡訊回報募款情況及金額,她竟然全翻臉不認…事後我被召見,没收手機、隔離.....。(上)待續
发表于 2017-9-26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1.梵因法師被FZ開除僧籍
福智僧團註銷梵因法師寺籍之正式聲明
梵因法師已於 2017 年 6 月 1 日未經核准自行離開僧團。由於發現梵因法師在僧團內外發表諸多毀謗上日下常老和尚、真如老師等深恩師長以及僧團之不實言論,經住持及僧執事會決議:正式註銷梵因法師於福智比丘僧團之寺籍,亦不再屬於福智團體之成員。
福智聲明                 2017/07/16
但是,福智還是將他登記為董事,這有點吊詭,有師兄能解釋原因?謝謝

董事長盧克宙辭任董事長職務改任董事,增聘董事12名,新任及繼任董事
106/07/12
106年 法登他 字       960號
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金會
董監事姓名資料
序號       職稱       姓名
1      董 事  盧克宙
3      董 事  簡清華(梵因法師)
4      董 事  李衍淇(如證)
5      董 事  賴錫源
8      董 事  吳 渝
9      董 事  歐善惠
10   董 事  周建國
11   董事長  陳全成
12   董 事  陳耀輝
13   董 事  賴延維
14   董 事  簡翊展
15   董 事  林偉立
16   董 事  陳俊元
17   董 事  林聰明
18   董 事  黃萬翔
19   董 事  陳威仁
20   董 事  黃俊傑
21   董 事  李文雄
22   董 事  郭基瑞
23   董 事  陳景章
24   董 事  倪啟瑞
发表于 2017-9-27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內容有涉及政治,故節錄重點
https://ladakh2017cn.wordpress.com/
102世甘丹赤巴日宗仁波切:無法忍受福智僧團被金女控制,俗管僧完全不符合戒律
….
就是我們福智的這個上師,跟仁波切在美國有見過一次面,一個小時的時間。那一個小時的討論過程當中,仁波切非常清楚的有交代過說「我是聽說當時常師父當時把福智的責任寄託給妳,然後妳也是可以做為一個領導是很好。那我是希望,就是佛法裡面有兩種,一個是經,一個是律。講經的部分,如果說妳有資格可以講經的內容,那妳懂之後,妳可以針對於在家、出家,都可以講經,都沒有關係。但是以戒律部分,以僧團部分是用戒律來解決的關係;妳是一個女孩子,絕對不可以管治一個僧團。那這個部分就是你要謹慎。」所以就是仁波切非常清楚有跟她交代過,就是戒,就是僧團部分不能管治。
那如果在僧團裡面借用上師的名義,來破壞僧團的那種戒律,或是講不符合的地方,最好是這個人啊,就是不適合做為一個上師的角色,這個我們要講清楚。那戒律的律本裡面就是,不管是男眾出家,還是女眾出家,就是在僧團裡面,不管他是比丘,或者是比丘尼,還有就是在家人受五戒的弟子,他們就是必須要有個幾個人的那種戒律的僧團(注:羯摩),然後由這個戒律的僧團(注:羯摩)來決定他犯了甚麼戒,破了什麼戒。用這種方式,來讓那些不符合待在寺院裡的,把他趕走。那是戒律的問題。
那剛剛我們講到,完全也不是什麼出家人的狀態,就是作為一個僧團的領導,那是完全不符合的。那這就是用僧團來解決,讓她不要待在那個地方是最好。
…..
仁波切口傳算是已經給你們了,仁波切現在眼睛不好,就是不太看得到字啊,所以完全看不到字的關係,沒辦法口傳,那仁波切內心已經答應口傳了,那就是觀想已經收到仁波切的口傳了。

祈願102任甘丹赤巴仁波切身體安康,長久住世,常轉法輪
发表于 2017-9-28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细细的风 发表于 2017-9-28 10:29
我补充一下甘丹赤巴日宗仁波切对于福智戒律问题所给出的处理意见:
===================
如果在僧團裡面 ...

412樓
梵因法師自述穆學長募款功案,金從頭到尾都知道,事後翻臉不認帳,法師就被關了7年

法師去聽經了,所以就等下篇出來吧
发表于 2017-9-28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燦爛陽光下真相仍然矇矓:
一、關於死亡日期:梵老您以鳳山寺法定代理人簡清華名義與「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寺」法定代理人李洐淇先生(釋如★)向台北地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陳稱釋日常法師(黃韜、字靜生)死於「93年10月16日死亡」喔!差一天是否為了方便處理遺產?您與李先生有提出戶籍謄本,可見已有人先向戶政事務所(官署)謊報死亡日期(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這是何人作決定的?是誰經手日常法師(黃韜先生)的現金流向?

二、關於遺囑:梵老您與李先生於上開案件所提的遺囑是「83年4月21日」的版本,按照福團的說法,日常法師會每年立遺囑,為何您與「福智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李先生卻一同僅提出日常法師死亡前10年的遺囑版本?是福團習於說一套做一套?還是您真的只是掛名,那又是誰未經您的同意,冒用您的名義或寫起訴狀或委任律師提告呢?(95年度重訴字第5號、98年度家訴字第58號)。請您的律師向台北地院閱卷查明吧!
【裁判字號】  98,家訴,58
【裁判日期】  980930
【裁判案由】  給付遺贈物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家訴字第58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遺贈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釋日常於民國93年10月16日死亡,
    其生前於83年4月21日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載明:「
    本人所辦之福智之聲雜誌社、出版社,已於83、3、21另立
    捐贈遺囑外,所剩財物處理如下:所有定期存款不論存於郵
    局或銀行者,一律捐贈給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
    寺。另餘郵撥帳號(0000 0000)及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
    000-0)中之存款全部捐贈給新竹縣湖口鄉乙○○。......
    。」等語,將除福智雜誌社、出版社外之財產,關於活期存
    款部分全部贈原告;又釋日常為一得道高僧,畢生以弘揚佛
    法渡化世人為志業,且以原告寺廟為弘法場所,財產均來自
    於信眾之供養,信眾供養釋日常亦係認同其志業,如遺產歸
    國庫不符合釋日常遺願,亦不符合信眾供養之目的,故釋日
    常立遺囑時之真意,係將現在及未來之全部活期存款遺贈予
    原告。釋日常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計新台幣(下同)5,07
    7,480元之活期存款(系爭存款),被告為釋日常之遺產管
    理人,竟曲解系爭遺囑之真意,拒絕交付系爭存款予原告,
    爰依遺贈之法律關係,求命判決被告給付上款及法定遲延利
    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77,48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9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遺囑明確記載贈與被告之活期存款為郵撥帳
    號(00000000)及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中之存款
    全部,當事人意思表示明確,無須別事探求,而被告已將前
    開帳戶之存款交付予原告,系爭存款不在遺贈範圍,被告無
    給付義務。又系爭存款,其中銀行帳戶部分,於釋日常立遺
    囑時,並不存在,而釋日常就活期存款部分,並未如其他財
    產或定期存款般為概括性之贈與,反而特定其範圍,顯見其
    並無將全部活其存款贈與原告之意思,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系
    爭存款,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釋日常生前預立遺囑,被告為釋日常遺產管理人等
    情,業據提出遺囑、本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及確定證明
    書為證,堪信為真。本件兩造所爭執者厥為:系爭存款是否
    為系爭遺囑贈與之標的?經查:
    (一)系爭遺囑一載明:「本人所辦之福智之聲雜誌社、出
          版社已於83、3、21另立捐贈遺囑外,所餘財產處理
          如下:所有定期存款不論存於郵局或銀行者,一律捐
          贈給『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寺』,餘郵
          局帳號(00000000)及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
          )中之存款全部捐贈給『新竹縣湖口鄉乙○○』,其
          餘個人所有書籍、用品等,凡在福智寺者贈福智寺。
          在乙○○者贈乙○○」等語,有卷附遺囑足參。贈與
          乙○○即原告之標的物為郵局帳號(00000000)及郵
          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 00-0)中之全部存款。
    (二)原告雖主張釋日常為一得道高僧,畢生以弘揚佛法度
          化世人為志業,且以原告寺廟為弘法場所,財產全部
          來自於信眾供養,其立系爭遺囑當時之真意,係將現
          在及將來全部活期存款贈與原告,始符其弘法度揚佛
          法教化云云。惟解釋意思表示,固須探求當事人之真
          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但所用之辭句業已表示
          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所用之辭
          句而更為曲解。系爭遺囑明確記載贈與原告之標的物
          為郵局帳號(00000000)及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
          00-0)中之全部存款,並無不明而須別事探求真意之
          情。況系爭存款,其中銀行帳戶於釋日常立遺囑時並
          不存在,如釋日常有將現在及將來全部活期存款贈與
          原告之意思,衡情應如贈與福智寺之定期存款般,概
          括記載為「所有定期存款不論存於郵局或銀行者,均
          贈與原告」,其未為概括之贈與,反而特定為系爭帳
          戶內之存款,顯見其並無將現在及未來發生之全部活
          期存款贈與原告之意思。且系爭遺囑見證律師即證人
          蕭佳灶亦證稱:「當初遺囑是師父先寫好,找我見證
          ,所以沒有去瞭解師父寫遺囑的經過,我只是按照他
          寫的內容作見證。」、「師父當時的意思定存要給福
          智寺,活儲在郵局裡面有些存款要給乙○○」、「郵
          局活期存款要給乙○○是指遺囑內所載兩個特定帳戶
          的存款」、「師父沒有口頭告訴我定存要給福智寺,
          活存給乙○○,是根據遺囑內容所載」等語。是原告
          主張釋日常立遺囑時之真意係將全部活期存款贈與原
          告,並無可取。
    (三)原告另主張系爭存款來自信眾之供養,信眾係因認同
          釋日常弘法利生之志業而為供養,如遺產歸國庫不符
          合釋日常終身從事佛教遺願,亦不符合信眾捐獻之目
          的等語。然出家人弘法渡生,並無「分別心、執著心
          」,且釋日常如原告所言,係一得道高僧,絕無執著
          於遺產應歸何人之理,何況遺產歸國庫,用之於全民
          ,與其弘法渡生之遺願,亦不違背。
四、綜據上述,系爭存款並非遺贈之標的,原告基於遺贈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存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結論:
  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发表于 2017-9-28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字號】  95,重家訴,5
【裁判日期】  950615
【裁判案由】  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寺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士郎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繼承人釋日常(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號碼:
Z000000000號、民國93年10月16日死亡)於民國83年4 月21日書
立如附件所示之遺囑為真正。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寺(以下
    簡稱福智寺)主張為合法設立之法人,原告乙○○係經新竹
    縣寺廟登記之非法人團體,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及寺廟登記
    證為證,經核相符,應認原告二人具有當事人能力,此合先
    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釋日常於93年10月16日死亡,於臺灣地
    區無繼承人,被告為其遺產管理人。釋日長曾於83年4 月21
    日由蕭佳灶律師見證自書遺囑,內容記載存於郵局及銀行之
    定期存款贈與原告福智寺;所有郵政劃撥帳戶 (00000000)
    及郵政存簿儲金帳戶 (000000-0) 存款贈與原告乙○○。經
    原告向被告提示該遺囑,並表示願意接受該遺贈,惟被告以
    「貴寺檢付附之自書遺囑為私文書,本處無法認定,請循司
    法途徑確定」為由,予以拒絕,原告受遺贈權利既處於不安
    之狀態,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規定,訴請確認
    系爭遺囑為真正。
二、被告則以:無法確認系爭遺囑真正等語,資為抗辯。而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釋日常於93年10月16日死亡,於臺灣地區
    無繼承人,被告為其遺產管理人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戶籍
    謄本、被告函為證,被告對此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釋日常曾於83年4 月21日由蕭佳灶律師見
    證自書遺囑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所提出被繼
    承人釋日常於83年4 月21日之自書遺囑,經本院送法務部調
    查局鑑定結果,遺囑中釋日常之簽名,與釋日常本人生前在
    台灣銀行印鑑卡、上海商業銀行印鑑卡、郵政存簿儲金立帳
    申請書上之簽名,筆劃特徵相同,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5 月
    15日調科貳字第09500211110 號函可稽。系爭自書遺囑之見
    證人蕭佳灶亦到庭結證稱:系爭遺囑是由我見證,大約是83
    年時,我同事的姊夫姓盧,他是釋法師的徒弟,他說因為釋
    法師要寫遺囑,所以請我去幫忙,立遺囑那天是83年4 月21
    日,盧先生開車帶我去南投國姓鄉福智精舍,我們到時是下
    午二點半,在精舍一樓,師父親自寫遺囑,我有跟他說明應
    注意事項,我看過之後就在後面見證,原告所提遺囑是師父
    的字沒錯,當時師父的意識很清楚,只是身體比較瘦弱,當
    時有師父、他的徒弟盧先生、還有一、二個侍者,寫完後他
    們到外面影印一份給我,正本他們自己保管,師父寫遺囑前
    有說要把定存、活儲捐給兩家寺廟,我說就照他的意思寫下
    來,沒有提到以後的事等語。足證系爭遺囑,確實為被繼承
    人釋日常所親為。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
    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提示系爭遺囑,表示願受該遺贈時,被告表示系爭
    遺囑為私文書,無法認定為真正,足認系爭遺囑之真偽,在
    當事人間不明確,致原告之權利有不安之危險,此項不安之
    危險,得依確認判決之既判力予以除去,原告主張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為可取。而系爭遺囑,確實為被繼
    承人釋日常所親為,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1 項規定,訴請確認系爭遺囑為真正,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发表于 2017-9-28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為找不到新遺囑,所以銀行存款5,077,480被充公
发表于 2017-9-29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女士對大眾說:(謊言)
我跟你說,赤仁波切從未如此說過我,從未如此!他卻說,妳不要在乎別人怎麼說,妳要好好的努力.....我說,我是一個女眾,我在帶僧圖,我非常的不容易,這個、這個、這個、這一輩子非常的不容易,大家不知道用什麼樣的眼光看我,赤仁波切說:妳不要在乎,妳好好的努力便是,為什麼變成了這種傳言?
ps日宗仁波切即赤仁波切
上述文字之音檔
金女自己說日宗仁波切如何說他?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 ... tLOTREN2FDYlE/view.

日宗仁波切其實是這麼對大眾說:(事實)
針對於這個問題上,就是我們福智的這個上師,跟仁波切在美國有見過一次面,一個小時的時間。那一個小時的討論過程當中,仁波切有非常清楚的交代過說「我是聽說當時常師父當時把福智的責任寄託給妳,然後妳也是可以做為一個領導是很好。那我是希望,就是佛法裡面有兩種,一個是經,一個是律。講經的部分,如果說妳有資格可以講經的內容,讓妳懂之後,妳可以針對於在家、出家,都可以講經,都沒有關係。但是以戒律部分,以僧團部分是用戒律來解決的關係;妳是一個女孩子,絕對不可以管治一個僧團。那這個部分就是你要謹慎。」所以就是仁波切非常清楚有跟她交代過,就是戒,僧團的部分就是不能管治。
那如果在僧團裡面借用上師的名義,來破壞僧團的那種戒律,或是講不符合的地方,最好是這個人啊,就是不適合做為一個上師的角色,這個我們要講清楚。
那戒律的律本裡面就是,不管是男眾出家,還是女眾出家.....就是在僧團裡面,不管他是比丘,或者是比丘尼,還有就是在家人受五戒的弟子,他們就是必須要有個幾個人的那種戒律的僧團(注:羯摩),然後由這個戒律的僧團(注:羯摩)來決定他犯了甚麼戒,破了什麼戒。用這種方式,來讓那些不符合待在寺院裡的,把他趕走。那是戒律的問題。
那剛剛我們講到,(金女士)完全也不是什麼出家人的狀態,就是作為一個僧團的領導,那是完全不符合的。[color=Red]那這就是用僧團來解決,讓她(金女士)不要待在那個地方是最好。
日宗仁波切實際上是說金女帶領僧團,完全不符合戒律。(36’58” ~ 40’10”)
(上)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gMbjDU6L44&feature=youtu.be
发表于 2017-9-29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淨遠主講---宗大師父子三尊已降世!93.7.24
https://soundcloud.com/user-441367910/03-3a
淨遠説,他確定宗大師父子三尊以及圓滿眷屬該來的已經來了,還沒來的準備要來。又説西藏教法正在低下之中,這一代的人就接不下去了……
发表于 2017-9-29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细细的风 发表于 2017-9-28 10:29
我补充一下甘丹赤巴日宗仁波切对于福智戒律问题所给出的处理意见:
===================
如果在僧團裡面 ...

大顯法師是日常法師臨終時,第一現場目擊證人,整個過程交代的清楚
師兄能否請你有空時整理出文字稿?(等你有空再弄,不急)
音檔的真相,令人寒心與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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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0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细细的风 发表于 2017-9-30 09:40
个人不是很忍心听闻对逝者的某些言语,所以就不誊写了。
而且音档的主要内容,梵因法师都曾经爆料过,只是 ...

OK
1.只是現場法師念的密集瑪是大家不熟的9句版,念的參差不齊,這是金的指示,顯然是沒有臨終助念的經驗
2.根本沒有常師父的遺言:這群人不要散了等交代
3.悲哀的是這些弟子,沒去想如何幫常師父助念,寒心的是:3天沒全力幫常師父助念,而是在想謊言如何騙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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