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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elu109

听说大陆有位宗大师的再来者,有知道详情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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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福智研討班
第一條、班長應遵守下列規定
    1、班長不得在班上招募互助會,或向學員借款,或要求學員作保,或從事其他名目

         之金錢、債務往來。
    2、除非經法人宣導,或鼓勵之供養活動,班長不得另立其他名目自行募款,例如在

         班上任意勸募制作僧服、供養研討桌等。
    3、原則上所有供養均應由學員自願及主動行之,例如不可以事先造作名冊方式、或

         公開傳閱簽認供養名目及金額,造成學員供養上的壓力。
    ………………………………………………………
    4、不可勸阻、亦不可鼓勵學員往其他道場或參加非法人所舉辦之宗教活動。
    ………………………………………………………
发表于 2009-2-18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support you"1243"

只有发愿生生世世要跟佛学, 那里有發願生生世世要跟那位女生.(听了鸡皮疙瘩掉)very serious
-Amituofo
发表于 2009-2-18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福智研討班
第一條、班長應遵守下列規定
    1、班長不得在班上招募互助會,或向學員借款,或要求學員作保,或從事其他名目

         之金錢、債務往來。
    2、除非經法人宣導,或鼓勵之供養活動,班長不得另立其他名目自行募款,例如在

         班上任意勸募制作僧服、供養研討桌等。
    3、原則上所有供養均應由學員自願及主動行之,例如不可以事先造作名冊方式、或

         公開傳閱簽認供養名目及金額,造成學員供養上的壓力。
    ………………………………………………………
    11、不可勸阻、亦不可鼓勵學員往其他道場或參加非法人所舉辦之宗教活動。
    ………………………………………………………
发表于 2009-2-18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根本道場,其他不動產的抵押狀況如何?

第三條.公開傳閱,已是事實
十一條.直接間接方式,阻止學員到別的正法道場,也行之多年
研討班長們要好好研究一下法制化和人制化的差別,依法而行了.若以理不能,啟白不能理.
會不會早已悄悄更動過,並刪改研討班規章了?
還是只有一句話:這樣作,如法嗎?

[ 本帖最后由 bhodidharmar 于 2009-2-18 08:39 编辑 ]
发表于 2009-2-18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福智還屬格魯嗎?

福智還屬格魯嗎?


刻意去除 法王的相片
刻意刪除 法王的開示文章
改變 師父在世時一切法人事業發展問題皆請示 法王的慣例
明的暗的改變 師父在世時所立的宗風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21405748
发表于 2009-2-1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覺的風格與宗大師的見解並不一致,故學修宗大師教法者請注意!
发表于 2009-2-18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請弄清楚

正覺並非藏傳佛教團體
发表于 2009-2-18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不知道萧平实那个大外道? 最喜欢弄那个阿赖耶识。
那个正觉团体想必就是萧某人所办吧?
发表于 2009-2-18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對福智團體某些作法不滿,準備或己經離去的學員,要多加小心!
:不認同福智團體作法的地方,並非就是感情的慰藉所,還得依法抉擇。
发表于 2009-2-18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從政府公開資料查到的悅意股份公司基本資料

以下資料請詢問比較專業的人士, 再做解讀
先放在這邊供大家參考
只要寺院僧團沒有將供養金拿來放在投資公司, 就沒有違反佛教團體的精神
而若法人把營運盈餘放在投資公司, 則應該是OK的
還有, 畢竟三、四億元不是小數目
請參與投資認股的人記得每年索取經過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財務報告

公司名稱 悅意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29042232
資本總額(元)      45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    373,150,000
代表人姓名        李永晃
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65號4樓
登記機關           臺北市政府
核准設立日期       097年07月04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097年09月19日
所營事業資料
I102010  投資顧問業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董監事資料
序號 職稱 姓名 所代表法人 持有股份數
0001  董事長  李永晃   120,000
0002  董事    郭基瑞    80,000
0003  董事    胡克勤         0
0004  監察人  林常如         0
发表于 2009-2-18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公開資料查到的團體變更捐助章程

同樣的, 以下資料不希望被過度解讀,
這是法院同意讓福智文教基金會變更捐助章程的裁判書
並沒有附上章程的內容附件
只供大家參考, 必需請教過知道詳情的人, 才知道如何解讀

【裁判字號】 95,法,105
【裁判日期】 951011
【裁判案由】 變更章程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6年4 月21日以
    台 (86)社 (四)字第86041641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6年4 月3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
    78冊第67頁第2016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
    於95年7 月15日提經第3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教育部於95年8月7日以台社
    (四)字第0950116988號同意備查在案,乃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福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
    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本院於95年9 月18日以北院錦民中95 年度法字第105號函徵詢主管機關表示意見經主管機關
    函無修正意見後,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发表于 2009-2-18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福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 之附件對照表 在哪裡
能否找到?
发表于 2009-2-18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團體要往哪裡走
現在滿是迷惑?????............
发表于 2009-2-18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elu109 于 2009-2-18 00:41 发表
這位leslielo到底是不是福智的學員?如果不是的話就不要在這裡大放厥詞來詆毀福智和常師父。常師父在世時從不允許在廣論班上課時募款,前年盧總幹事在執事提升營上對全體執事又再次專門強調過這點。現在大家提到 ...


這位師兄, 不知在下有甚麼地方讓你感到我是在詆毀福智和常師父, 我一直的立場都是偏向維護團體, 或可以說沒必要去懷疑團體.

1) 關於廣論班上課時募款"定期定額扣款捐款申請書", 這是"BAY"所說的, 我不知道是真是假, 香港這邊是沒有, 我只是以自己的觀點理降. 如果師兄是在台灣, 請師兄確認一下, 這事是否屬實.
2) 關於提議"bhodidharmar親自向DLLM告狀", 請看貼#1231. bhodidharmar希望團體公開賬目. 說實話, 一些外人的懷疑, 團體是不太理會(師父在世時也是這樣), 除非驚動校長及/或DLLM. 正所謂真金不怕紅爐火, 所以提議"bhodidharmar親自向DLLM告狀", 免得他還在胡亂吹噓.
3) 小弟學廣論不足一年, 從來都認為自己是福智有史以來最差勁的學員, 如有任何不是, 還望師兄賜教.

[ 本帖最后由 leslielo 于 2009-2-18 14:46 编辑 ]
发表于 2009-2-18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如日 于 2009-2-18 01:05 发表
有的老學員,夫妻辭掉世間的工作,沒有給自己留退路(留點錢),憑著一股對師長三寶的信心,進入法人當志工,只領取微薄的薪資度日,一旦團體解散,後果堪虞!他們不像一些新學員,凡事先保護好自己。如果這些老學員 ...


本來都不大想回應閣下, 我並不是在說風涼話, 而是閣下總是詞不達意, 問非所答, 答非所問.

當志工的學員是對師父有信心, 經過觀察決擇後才作決定, 既對師父有信心, 又何必擔心團體解散; 在下亦不認為團體會解散, 就我所見, 團體正在不斷進步, 與你所期望的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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