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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托巴存在法律上风险
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社会伦理,也危害到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该条拟定了两种犯罪模式:
模式一:受害者本人生前曾拒绝捐献器官。可以理解为受害者本人生前明确表示拒绝捐献器官,而其他人在其死后将其尸体器官摘取的。刑法对自主决定权是绝对保障,只要其生前明确拒绝捐献器官,其死后无论是其近亲属、医师、单位等均不能行使捐献器官的决定权。
模式二:本人生前未明示是否愿意捐献器官,死后其家属也未明确表示是否愿意捐献该人的尸体器官。受害者本人在生前如果未曾明确表示是否捐献器官,则根据该法条,其自主决定权自动转移给其近亲属。倘若近亲属也未曾表示是否捐献器官,则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能决定将其尸体器官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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