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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中所说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并且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或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和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一类非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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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邪教组织中的大部分都是以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迷信或邪说;都有一个自称拥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此作为信徒顶礼膜拜的偶像;都是以秘密结社的形式控制群众;都会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长话短说,邪教教主就是凡人冒充圣人,并以救世主自居,同时公开宣扬其思想,用以吸引信众,借此牟取利益。更具体地说,邪教教主通常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 身份:自称开悟、成道,是大师或神的化身,圣人转世,自比佛陀、老子、耶稣,佛等等。
② 品质:自吹无私、大爱、智慧、超脱,为救世而来、为显现而来,肩负伟大的使命等等。
③ 手段:威胁+利诱:世界要毁灭,他是唯一的希望,跟他的好处,不跟他的坏处等等。
④ 目的:牟取私利,包括钱财、色相、感情、势力、虚荣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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