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法中略有二种:一体、二义。且如五蕴,色等是体;此上有漏、无漏等义,名之为义。 体之与义,各有三名。 体三名者: 一名自性,瑜伽等中古师所说自性是也; 二名有法,即此所说有法者是; 三名所别,如下宗过中名所别不成是。 义三名者: 一名差别,瑜伽论等古师所说差别是也; 二名为法,下相违中云,法自相相违因等是; 三名能别,则如此中名能别是。 佛地论云:“彼因明论,诸法自相,唯局自体,不通他上,名为自性;如缕贯花,贯通他上诸法差别义,名为差别。” 此之二种,不定属一门,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说一切为自性,可说为共相。 如可说中,五蕴等为自,无常等为共;色蕴之中,色处为自,色蕴为共;色处之中,青等为自,色处为共;青等之中,衣花为自,青等为共;衣花之中,极微为自,衣花为共。 如是乃至离言为自,极微为共。离言之中,圣智内冥得本真故,名之为自;说为离言,名之为共。 共相假有,假智变故;自相可真,现量亲缘,圣智证故。 除此以外说为自性,皆假自性、非真自性,非离假智及诠言故。 今此因明,但局自体名为自性,通他之上名为差别。准相违中、自性差别,复各别有自相、差别。谓:言所带、名为自相,不通他故。言中不带,意所许义,名为差别,以通他故。 今凭因明总有三重: 一者局通。局体名自性,狭故;通他名差别,宽故。 二者先后。先陈名自性,前未有法可分别故;后说名差别。以前有法可分别故。 三者言许。言中所带名自性,意中所许名差别。言中所申之别义故。 释彼名者。自性、差别二名如前。 第二、自性亦名有法,差别亦名法者;法有二义:一、能持自体,二、轨生他解。 故诸论云:法谓轨持。前持自体,一切皆通;后轨生解,要有屈曲。 初之所陈,前未有说,迳廷持体,未有屈曲,生他异解。 后之所陈,前已有说,可以后说分别前陈,方有屈曲生他异解。其异解生,唯待后说。 故初所陈,唯具一义,能持自体,义不殊胜,不得法名。 后之所陈,具足两义,能持复轨,义殊胜故,独得法名。 前之所陈,能有后法,复名有法。 第三、自性亦名所别,差别亦名为能别者;立敌所许不诤先陈,诤先陈上有后所说,以后所说别彼先陈,不以先陈别于后。先自性名为所别,后陈差别名为能别。
使用道具 举报
龍騰四海 发表于 2015-10-28 01:48 原來如此,可惜我對漢傳因明沒啥研究,如果您對窺基大師此語有心得的話,能否釋疑一下,謝謝。 就我所知 ...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格鲁教法集成
GMT+8, 2025-9-10 15:08 , Processed in 0.033975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