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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里面为什么总是说“有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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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8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iangar 于 2015-10-18 00:19 编辑

学习佛法,需要断器三过,具足做弟子的条件。
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即是具足能获取正确知识的智慧。
这个条件的圆满,有赖于因明的学习。

闻思修,在修慧生起之前,要依赖分别心依善知识的能诠声进行思维观察。
能诠声的所诠,对自,即是自悟;对他,即是依自智兴言,示胜他之义,令得利益。
从这方面看,了解分别心、因明也是极为重要的。

学习因明,第一个碰到的名词,即是:有法。
很多人问,为什么叫做“有法”,这个“有法”后面跟的,还是个“法”,不都是“法”吗?
因明很重要,这又是第一个问题,所以赶紧写一点供参考。

关于这个的解释,大师们已经写了很多了。
我觉得窥基法师的《因明大疏》进行了仔细的分析,把概念说得相当明白,略贴一些:
一切法中略有二种:一体、二义。且如五蕴,色等是;此上有漏、无漏等义,名之为
体之与义,各有三名。
体三名者:
一名自性,瑜伽等中古师所说自性是也;
二名有法,即此所说有法者是;
三名所别,如下宗过中名所别不成是。
义三名者:
一名差别,瑜伽论等古师所说差别是也;
二名为,下相违中云,法自相相违因等是;
三名能别,则如此中名能别是。
佛地论云:“彼因明论,诸法自相,唯局自体,不通他上,名为自性;如缕贯花,贯通他上诸法差别义,名为差别。”

此之二种,不定属一门,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说一切为自性,可说为共相

如可说中,五蕴等为自,无常等为共;色蕴之中,色处为自,色蕴为共;色处之中,青等为自,色处为共;青等之中,衣花为自,青等为共;衣花之中,极微为自,衣花为共。
如是乃至离言为自,极微为共。离言之中,圣智内冥得本真故,名之为自;说为离言,名之为共。
共相假有,假智变故;自相可真,现量亲缘,圣智证故。
除此以外说为自性,皆假自性、非真自性,非离假智及诠言故。

今此因明,但局自体名为自性,通他之上名为差别。准相违中、自性差别,复各别有自相、差别。谓:言所带、名为自相,不通他故。言中不带,意所许义,名为差别,以通他故。
今凭因明总有三重:
一者局通。体名自性,狭故;他名差别,宽故。
二者先后。陈名自性,前未有法可分别故;说名差别。以前有法可分别故。
三者言许。中所带名自性,中所名差别。言中所申之别义故。

释彼名者。自性、差别二名如前。

第二、自性亦名有法,差别亦名者;法有二义:一、能持自体,二、轨生他解。
故诸论云:法谓轨持。前持自体,一切皆通;后轨生解,要有屈曲。
初之所陈,前未有说,迳廷持体,未有屈曲,生他异解。
后之所陈,前已有说,可以后说分别前陈,方有屈曲生他异解。其异解生,唯待后说。
故初所陈,唯具一义,能持自体,义不殊胜,不得法名。
后之所陈,具足两义,能持复轨,义殊胜故,独得法名。
前之所陈,能有后法,复名有法。

第三、自性亦名所别,差别亦名为能别者;立敌所许不诤先陈,诤先陈上有后所说,以后所说别彼先陈,不以先陈别于后。先自性名为所别,后陈差别名为能别。

这里解释的三对概念,自性、差别;有法、法;所别、能别,在很多地方都会用到。

发表于 2015-10-22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着那个有法是,有的意思是存在,就是说那个是存在的意思,有没有说有法龟毛,有法吐角的例子啊。
发表于 2015-10-22 21: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騰四海 于 2015-10-22 22:05 编辑

按樓主所說,有法=自性=所別,

那麼因明論式裡「有法兔角,應是無我,有無隨一故」又應如何解釋?

如上述解釋為自性並不合適,因兔角不存在,無自性可言。自性須為常無常隨一。
如上述解釋為所別也不合適,因兔角不存在,無所別可言,所別亦須常無常隨一。

若說此論式非正因,故討論有法沒意義也不合適,因為「有法聲音,應是常,所作性故」亦非正因,但有法聲音的自性卻有意義。

若說有法聲音的論式有「無過欲知有法」、但有法兔角的論式沒有「無過欲知有法」故非正因並不合適,因為「兔角的義總」即為其無過欲知有法。
若說「有法兔角」指的就是「兔角的義總的自性」也不合適,因一個不存在、一個存在。

所以請問樓主「有法兔角」應作何解?
发表于 2015-10-22 2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騰四海 于 2015-10-22 22:08 编辑

另外請問樓主「有法聲音」應作和解?

若按上述,有法=自性=所別,那麼「有法聲音」是否解釋為「聲音的自性」?

若答是,則因明論式「有法聲音,應是無常,所作性故」,是否解釋為「聲音的自性,理應是無常的,因為是所作性」?

若答是,則因明論式「有法聲音的自性,應是無常,所作性故」又應作何解?

若答與上述同義,此說並不合適,因為一個是聲音可被耳識所聞、一個是聲音的自性不可被耳識所聞,兩者並不同,
否則認為此二者同義者將出現「有法聲音,應不可被耳識所聞,與聲音的自性為同義故」如此的過失。

所以請問樓主「有法聲音」與「有法聲音的自性」應如何區分?

发表于 2015-10-23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看里面解释了“有法”、“法”,但没有解释“为什么叫'有法'”啊。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7 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此因明,但局自体名为自性,通他之上名为差别。”
也就是说,因明论里面,也说“自性”,也说“差别”,和一般经论中的意义是不一样的。
只是说自己的,指明讨论的论域范围的,是“自性”;在这个上面,其他上法上面也会有的,为“差别”。

所以,可以立论:
兔角有法,应是无,能见之量无之故。

那么,为什么前陈说是“有法”,所立法是“法”呢?
故初所陈,唯具一义,能持自体,义不殊胜,不得法名。(只表明自己的,不说是“法”)
后之所陈,具足两义,能持复轨,义殊胜故,独得法名。(后面有持、轨两个意义,所以名为“法”)
前之所陈,能有后法,复名有法。(前陈能有后面说的所立法,所以说是“有法”)
发表于 2015-10-27 11: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騰四海 于 2015-10-27 12:06 编辑

您在前面把「有法」解释为自性似乎不大贴切,因为如果把「有法」解释为自性,那么「声音有法」指的是声音的自性,然则「声音的自性有法」指的又是什么?前后这两者所指显然并不一样啊,关于这点您尚未正面回答。

我认为您在最后一行对「有法」进行另外的解释:【前之所陈,能有后法,复名有法。(前陈能有后面说的所立法,所以说是“有法”)】,这样的说法比较合理。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7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师兄,这不是我解释的,是窥基法师的《入论 - 述记》。
记里面,在这之后,还有一大段辩论。也就是有人说,前陈称为有法、自性、所别,都是错误的,举出了一些理由,分别说明不应该用这些名称。
另外,“自性”一词,在法相里面也经常用,也不是辩空性时的“自性”。
发表于 2015-10-28 01: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騰四海 于 2015-10-28 02:15 编辑

原來如此,可惜我對漢傳因明沒啥研究,如果您對窺基大師此語有心得的話,能否釋疑一下,謝謝。

就我所知,在藏傳因明裡面,「聲音有法」的作用只是標示出討論的主題是聲音,並不會因此變成討論「聲音的自性」,
也就是窺基大師【前之所陈,能有后法,复名有法。(前陈能有后面说的所立法,所以说是“有法”)】所表達的意思。

例如「聲音有法,應是無常,所作性之緣故」,只是在說「聲音應該是無常的,因為是所作性的緣故」,
所以漢文古本多譯為「聲無常,所作性故」,並不譯為「聲自性無常,所作性故」。
且我之前提過,「聲」是耳識所聞、屬色法,「聲自性」非耳識所聞、屬不相應行法,兩者不同。

那麼在漢傳因明裡,又把「有法、自性、所別」此三視為同義,不知用意為何?不會發生上述的困擾嗎?
您提到在此段之後有辯論釐清,能否略述一二或節錄貼上,感謝。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8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龍騰四海 发表于 2015-10-28 01:48
原來如此,可惜我對漢傳因明沒啥研究,如果您對窺基大師此語有心得的話,能否釋疑一下,謝謝。

就我所知 ...

是的。因明论中,会讨论现量、比量。比量是因明论的主要内容。
因明论里面说现量见自相,如果按抉择空性来说,事物难以成立自相。

所以说,因明论中的自相、自性,不是抉择空性时所说的“一切法无相、无自性”中的“相”、“自性”。

另外,阿毗达磨论中,也常提及“自性”、“自体”,也就是说这个法的自身特点的意思,以体、相、用(业用)等几个方面阐述一个的内涵。
发表于 2015-11-5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以为:

    仅就‘具有某特法’训文,有无一切也都可称为‘有法’,因为有无一切都具有‘是有无随一’之特法故。

    “前之所陈,能有后法,复名有法。”是就正因而立名,而不是说有法的性相,某一术语的性相范围有时大于训文。“一者局通。局体名自性,狭故;通他名差别,宽故。”局于自身,可名‘自性’,所以兔角也可贯以‘自性’的名字,说‘自性声’或‘有法声’就如同说‘人某某’一样,而非说‘声的自性’或‘某某的人’。

    在辩论时,是在讨论有法某具有某种差别,所以“体、自性、有法、所别”同义,‘义、差别、法、能别’同义。现实口语中,假人不是人,真人才是人;同样假因不是因,正因才是因。而在因明中,正因假因都可建立为因,所以有无一切,都可安‘因’之名。而有无一切,在不同的场合,都可贯以以上八个名词的随宜一个。辩论时的那些术语,是就辩论时他处于什么位置而分,而并非就某的实质而分。

    藏文在解释‘有法’与‘诤基’同义时,训文‘有法’同于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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