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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碧苔芳晖

索达吉堪布不懂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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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16: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騰四海 于 2016-7-18 17:33 编辑
碧苔芳晖 发表于 2016-7-18 13:26
前面讨论得太多了,恕无时间一一回复,在此统一回复。

首先,大家是在质疑堪布将“宗法”讲错、翻译错, ...


1、我已多次陈述重点「"宗法"是因第一项,指向"因"(所作性),成立的条件是"有法是因"(声是无常)。」為避免樓主誤會,又换句话说「所作性,是因,是宗法等因三项,但不是因三项成立的条件。」
但你却仍然误解我为「给“宗法”下定义为“因”」,并以此虚假前提质疑我「请问因三相另外两项都被你吃了吗?只要有第一项,因就成立了,因为因第一项=因?因此因第一项成立,因就成立?」
我没承许的东西,你硬要误解栽赃,然后乱批乱喷,请问这有实质意义吗?

你大概没学好摄类学就直接学堪布的量理宝藏论对吧,還是堪布就是這樣子教你攝類學的?
我说宗法指向因,并没说因等于宗法,
我说所作性是宗法,并没说宗法是所作性,
我说所作性是因三项,并没说所作性成立因三项就成立,
我说宗法成立的条件是有法是因,并没说因成立宗法就成立,
我在#97楼早已经做好懒人包,提醒你要仔细看了!
果然,你是真的看不懂还是故意忽略?我早就料到你會這樣。

2、你提出的质疑「请问因三相另外两项都被你吃了吗?只要有第一项,因就成立了,因为因第一项=因?因此因第一项成立,因就成立?」
你这质疑对我无效已如前述,但更進一步地,反而变成是你在质疑慈堪布,因为慈堪布在讲因第一项时汉文用的词是"因"而没用"宗法",所以你為何不用質疑我的方式與態度去要慈堪布解释一下他是在讲什么。
另外,慈堪布明明说出「若是所作性则遍是无常成立,所以因第一项成立」,但其实这是第二项成立的条件,由于你无法直接承许字面所以只好添字自圆其说,而这行为已说明慈堪布講的"因第一项成立的条件"實際上並不適用,但他却就是这么说了,所以你可以再去向他請示。
而且慈堪布还直接在"有法"标注为"宗法",索堪布也说有法是宗法,你也因此说索堪布与慈堪布是一致的,
所以按你的逻辑,两位堪布都承认:只要有法成立,那宗法就成立,因第一项就成立!
是不是这样?
你答是的话,就表示两位堪布的说法逻辑不通,那你還在執著什麼;
你答不是的话,就表示你的质疑逻辑不通,那你還在亂批亂噴什麼。

3、你之前多次强调「索堪布与法尊法师的翻译是一致的」。但事实上并非如你所说。
索堪布把phyogs说成"宗法",但法尊法师是译为"宗"。现在你意识到索堪布和法尊法师的翻译有差别了吗。还有,无常是"所立法",索堪布却说无常是"所立"。看出来了吗,该加法字时他不加,不该加法字时他又加,这样你还有何话说?
此外,我已多次说明"宗,宗法,宗法的法"这三者不同,并多次重点整理,有严重意义,你若要误解或搞不清楚,于我无伤,不如请你去问问索堪布,对应到藏文这三者的意义,該区分時為何他又不區分。这是宗法五大辩论经典的第一点,特别重要,你一定要请他好好开示,而不是当你发现这真的有区别,但你老师没教所以你不懂,就来这里气焰嚣张地质疑要我们告诉你如何区分,这不是向人请益的态度与方式。更称不上是踢馆,只不过是自曝其短罢了。

4、你之前提问「有些藏文是phyogs kyi chos,而非phyogs chos,但两个都译作“宗法”,这两者有何区别?」
其实这只是藏文文法第六格属格省略而已,真要照字面硬翻就是"宗的法"与"宗法",意思上没差别,这在解释"宗法的宗"時就已敘述,所謂宗法,是指假名宗的法。其他網友在解釋因第一項宗法時,也說的很清楚。在此順便強調,宗法,並不是堪布所謂的有法,也不是假名的宗法,更不是假名的宗,所以並不是單純地把索堪布的宗法替換為宗就能解套。此外,由於这藏文第六格屬格也是宗法五大辩论经典的第五点,会提到"断除他具"与"断除不具"的差别,算是基础。你可以再请索堪布跟你解释什么是宗法五大辩论经典。

先这样吧。
发表于 2016-7-18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16-7-18 19:47 编辑

因明入正理论疏 (3卷)〖唐 窥基撰〗


述曰。三列名也。遍是宗法性。此列初相。显因之体以成宗故。必须遍是宗之法性。据所立宗。要是极成法及有法不相离性。此中宗言。唯诠有法有法之上所有别义名之为法。此法有二。一者不共有。宗中法是。二者共有。即因体是。理门论云。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今此唯依证了因故。彼自难云。既尔便失前说言为能成立性。论主解云。由有言生。令彼忆念本极成故。意以因体共许之法。成宗之中不共许法。故此二法。皆是有法之上别义。故今唯以有法名宗。对敌所申因喻成立。虽取二依不相离性以为宗体。有法既为二法总主。总宗一分故亦名宗。理门论云。岂不总以乐所成立合说为云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此无有失。以其总声于别亦转。如言烧衣。或有宗声唯诠于法。若以宗中后陈名法。即宗是法。持业为名。总宗之法。亦依主释。具二得名。今因名法。宗之法性。唯依主释性者。体也。此唯义性。非是体性。义相应故。余二亦然。此共许因唯得遍是有法宗性。以宗之法成即宗法故。不遍是法宗之性。因犯两俱不成过故。
发表于 2016-7-18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harrypotter 发表于 2016-7-18 16:43
述曰。三列名也。遍是宗法性。此列初相。显因之体以成宗故。必须遍是宗之法性。据所立宗。要是极成法及有 ...

夏坝活佛讲因明(简要笔记四)  ◎本文转自: 显密文库,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read.goodweb.cn/news/news_view.asp?newsid=27504

具有三相者是真因:宗法,同品遍,异品遍。
  一、宗法:于宗所有无过欲,解前陈之上依理立量,确立有此因者为宗法。如:声无常,所作故。这个宗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所作必在声上有,声必是所作的。二、凡是声,必是所作。三、对方也必须承认这个观点。这就具备了宗法。
  二、同品遍:唯在立量之同品中确定为有(周遍)。如:凡是所作的,必是无常的(不必倒回来说)。凡是冒烟的,必有火。(因果不可能同时存在,必因断才生果。)
  三、异品遍:与立量所立事物反义相属故,与立量异品之中决定是无。如:凡不是无常的,一定不是所作。凡无火处,一定不会冒烟。
  对方承认这些观点,才成真因。而双方论点有异,才成真因。  ◎本文转自: 显密文库,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read.goodweb.cn/news/news_view.asp?newsid=27504
发表于 2016-7-18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16-7-18 17:12 编辑
葉小釵 发表于 2016-7-18 16:44
夏坝活佛讲因明(简要笔记四)  ◎本文转自: 显密文库,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read.goodweb.cn/news/new ...

感谢。把有法叫宗法一说,想来是做笔记的师兄记错了,我也托那边的师兄去查问了
那边传来的消息是 北塔官网上没这个讲记,只是底下师兄自己记录的,可能记错,而且没经过讲者审定,不足为凭。

这个和堪布的官网录音、讲记、还正式出版书籍,代表官方口径完全是不一样的哈
发表于 2016-7-18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16-7-18 17:14 编辑

再举一个对方使用了但没有意识到对自己是打击的例子:

法尊法师译《释量论略解》:“曰:如‘所作性’,即是成立’声无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及是彼宗一分、所立法遍于因之三相故。”——此处,“所作性”即是成立“声无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上面已经解说过, 正因 和 宗法 并不 同义, 对手方如果仔细观察这个例子,就会发现  所作性 是 成立彼之 宗法  已经明确说了, 而这个说法和 堪布的无论如何也对不上!!!

堪布那边,宗法被解释为:有法(声), 所立法(无常), 有法+所立法(声无常), 好, 现在说了  所作性 是宗法, 你怎么解释? 给我一个完美的解释?还真准备解释为 但凡是所作性 就是无常? 这个是周遍关系,你准备让后二相干吗?而且你准备在哪个地方证明小前提?仅仅有周遍成立不一定证明有效: 石头是 水果,是红色的水果故。  若是红色的水果就是水果 这个成立, 这个是正因吗? 楼主家的房子啊,电冰箱啊啥的 都可以证明是水果了? 火星来的。。。
如果第一相同时包含了“凡是所作性就是无常,声是所作性”二者的认定,那因一相就够了。。。
发表于 2016-7-18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16-7-18 17:27 编辑

有感而发:

掏茅坑这个词,上海的棋友大概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就是跟上海人学来的。大意谓在必败无疑的情形下仍然不认输,或者在根本不可能出棋的地方继续走棋,以等待奇迹出现,就是说,等待对手犯错误,而且必定是很低级的错误,比如对打吃视而不见,或者打劫时忘记寻劫材等。

掏茅坑者所以上不了台面,一则太失风度;二则把获胜寄希望于对手出错,是对人家的不尊重,赢了也不光彩;三则,退一百步讲,这也是在浪费别人的——以及自己的——时间和生命。

对于业余棋手,有时茅坑是不得不掏。因为水平有限,算不准复杂变化,看不清全盘形势,故而虽形势极端不利,也要硬着头皮,厚着脸皮走下去;虽然在高手看来,可做的惟有认输一途。

现在已经搭上2位堪布了,后续还准备咋干呢?喇荣那边最近事情很多,还是回去处理妥当那些事情为好。

发表于 2016-7-18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harrypotter 发表于 2016-7-18 17:15
有感而发:

掏茅坑这个词,上海的棋友大概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就是跟上海人学来的。大意谓在必败无疑 ...

视师如佛故,不能认输呀
发表于 2016-7-18 17: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052d和瓦格良没出场机会了。
发表于 2016-7-18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宗=命题
宗法=。。。(文繁不录,参见123楼夏坝活佛讲因明笔记。当然此笔记尚需哈利波特先生联系夏佛本人确认或授权他人确认)
现在有一宗:
“索堪布认定宗=宗法”。
龙腾四海、哈利波特诸贤正努力证明之,直到最近一楼,哈利波特居士仍振振有词,“堪布那边,宗法被解释为:有法(声), 所立法(无常), 有法+所立法(声无常),。。”。
孔子因史记作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良有以也。
发表于 2016-7-18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harrypotter 发表于 2016-7-18 17:15
有感而发:

掏茅坑这个词,上海的棋友大概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就是跟上海人学来的。大意谓在必败无疑 ...

台灣人的俗諺:
雞嘴變鴨嘴
雞嘴=尖的,吃飼料是咄咄(喻咄咄逼人)
鴨嘴=寬的,
所以從咄咄逼人變無言以對=雞嘴變鴨嘴
謝謝師兄,因明學習了
发表于 2016-7-18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明方面我是鴨嘴
呱呱(聒噪而已)
发表于 2016-7-18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Faisceau 发表于 2016-7-18 18:31
宗=命题
宗法=。。。(文繁不录,参见123楼夏坝活佛讲因明笔记。当然此笔记尚需哈利波特先生联系夏佛本人确 ...

http://read.goodweb.cn/news/news_view.asp?newsid=27504

具有三相者是真因:宗法,同品遍,异品遍。
  一、宗法:于宗所有无过欲,解前陈之上依理立量,确立有此因者为宗法。如:声无常,所作故。这个宗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所作必在声上有,声必是所作的。二、凡是声,必是所作。三、对方也必须承认这个观点。这就具备了宗法。

北塔那边对此的澄清前面的楼已经写过——再重复一次:底下弟子整理的,未经过活佛审定,北塔官网也没放,谨慎使用。和堪布官网啊、视频啊、出版啊什么的完全不是一个性质。何况第四讲里面对宗法的解释和第五讲不一样,你自己看吧。

另外我们没主张 堪布说宗=宗法,我们的主张是 堪布用宗法的某些地方按原文和按义理都只能是 宗, 否则整个体系就垮塌。明白不
发表于 2016-7-18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菩提草 发表于 2016-7-18 17:46
视师如佛故,不能认输呀

视师如佛 不是这样讲啊。  法称论师发现其老师错解了陈那法师的意思,予以纠正, 难道他 修行不好吗? 只是有的人理解错了这句话而已
发表于 2016-7-18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利波特,你问过宝僧师的意见吗?我刚发现若干年前宝僧师就和索堪布的弟子讨论过这个问题了。
发表于 2016-7-19 02: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aisceau 于 2016-7-19 02:55 编辑

<佛光大辞典>2004年版3149页:[宗法]:因明用语,于因明论式中,称宗(命题)之"有法"(主词)所具之法为宗法。即前陈(主词)之异称;与之相对者,"法"则为宗中后陈(宾词)之异称,。。。。。,宗中之后陈"无常"亦是包含有法"声"之法,亦可称为宗法。

由此可见,夏坝活佛的弟子所作的笔记也许并未误记,毕竟那页笔记中出现宗法一词不止一处,几处同时记错概率较低。而且也说明了,宗法一词仅表示因第一相并非汉藏两地公认。它也可用来表示假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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