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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请管理员删除该贴所有有关“投毒”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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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bbs.gelupa.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4807&extra=&page=3
即便是在监狱看守所也是禁止传播交流犯罪方法技巧心得的,何况是佛教论坛!!!!!!!!!!!!!!!!!!!!!!!!!!!!!!!!!!!


愚痴儿在29楼30楼说:
真的吗 我来两斤。。。
这个新药 效果好吗 检测出来的几率有多大?

不空成就在34楼说:
想用毒害人真是很容易,一方面稍微冷僻一点的毒物基本都不好检测,特别是那种分解率快的。另一方面很多中毒反映都类似,等到检测出来,得好几周甚至更长,那时候人早死了。懂行的直接用生活中的各种无毒品配合造成中毒反应,也是很轻松的,只不过需要技巧就是了。
每当这些懂行的朋友不坏好意的看我时,我都在回忆刚才吃了什么喝了什么。

发表于 2013-12-6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21、22楼是直接犯规,所以删除了,因为你的帖子里有相应内容,所以也一并删除了。
其余各楼看上去像是在开玩笑,当然,其实说的不合适也不好笑,但不直接违规,所以暂时保留。等版务组研究之后再决定。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永真 于 2013-12-6 02:06 编辑
笨者之帚 发表于 2013-12-6 01:35
21、22楼是直接犯规,所以删除了,因为你的帖子里有相应内容,所以也一并删除了。
其余各楼看上去像是在开 ...

版规有这样一条: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确实需要好好研究一下,尤其34楼,其称“想用毒害人真是很容易”的“容易”,是在强调投毒不被察觉和追究刑责的一种反侦察技巧,结合该层主曾说“投毒,用X,我有”,我们非常希望愚痴儿的咨询只是开玩笑,但是这个不能确定。所以其有没有构成刑法中的教唆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难以确定,但有没有违背佛教教义似乎不难确定。
发表于 2013-12-6 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里,违背佛教教义的话可多了,版规没说违背佛教教义的话一定要删除,所以,用这个理由确定要删除那两个帖子,不合适。
至于说30楼,来两斤这类话,明显也是玩笑吧。34楼说的也是理论上的可能性,而不是劝大家这么做,这跟宣扬XXX还是明显有区别的。
版规也没必要执行的太严格,前面已经说了,其实30和34说的不合适也不好笑,但是最多只能算擦边球,不能直接判定是违反版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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