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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俱舍普光记 - 有为法刹那生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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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0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多年前,间有师兄发了一篇《普光记》,如下:
有餘師說至說非行動者。釋第二句。
有餘正量部說:別有動色,從此至彼,名身表業。以聚色身動轉之時,由此業色能動彼故。
正量部計:有為法中,心、心所法,及聲、光等剎那滅故,必無行動,不相應行、身表業色、身、山、薪等,非剎那滅,多時久住。隨其所應,初時有生,後時有滅;中有住異,不經生、滅。可容從此轉至餘方,有行動義。

為破此執,是故頌中說“非行動”,以一切有為皆有剎那故者。此下釋第三句及第四句中有剎那故。
立理正破,證無行動。
比量云:身表業色,定無行動,有剎那故。如聲、光等。

剎那何謂者?

正量部問:得體無間滅至動,名身表者。
論主答:本無今有法創生時,名為得體,此體無間必滅歸無。有此剎那,諸有為法名有剎那。寄喻來況。如有杖人,人名為有杖。
諸有為法至現在世,纔得自體。從此現在,無間必滅歸無。
若此處纔生,即此處謝滅,無容從此生轉至餘方滅。
故正量部不可說言動名身表。

若有為法至義可成立者。

正量部救:若諸有為法皆有剎那,因不至餘方,義可成立。自有有為無有剎那,如身表等。此剎那因有不成過。
諸有為法至纔生已即滅者。
論主救不成過。釋第四句中“盡故”二字。
色、不相應,定有剎那,後必有盡故。如燈光等。

論主復顯滅不待因。謂有為法剎那定滅,滅不待因。所以者何?
以理而言,待因謂果。滅是無法,無法非果,故不待因。
比量云:滅不待因,以是無故。猶如兔角
或立量云:滅不待因,以非果故。猶如龜毛。
或立量云:滅不待因,無非果故。猶如空花。
滅既不待因,纔生已即滅。
此中言滅,謂有為法起已息故。此滅無體,諸部極成。

次泛明有為諸法生、滅,有二種因:
一是主因。謂生滅相,與法恒俱,因用強勝故,名主因。
二是客因。謂餘因緣,或有或無,因用非勝故,名客因。

若依正量部,諸法生難,由主、客二因;諸法滅時通難及易。
若心、心所法,及聲、光等,但由主因、不由客因。
若不相應,及餘色等、薪等,由主、客二因。

若依說一切有部,諸法生難,由主、客二因。諸法滅易,但由主因、不由客因。
若依經部,諸法生時由客因生,諸法滅時非客因滅。主因無體,不可言因。
又解經部,生滅雖無實體,然假說有。諸法生時,由主、客因生。諸法滅時,不由因滅。如擲物在空,去由人力、下即不由。
又解經部同說一切有部,諸法生時由主、客因生,諸法滅時由主因滅,非由客因。主因雖無別體,可假說因。
復有外道計,諸法生時,無因而生;諸法滅時,無因而滅。
此即略述諸部異計。

若初不滅至理,必不然者。牒彼計徵破。若色等法,初位不滅,後位之時,亦應不滅,以後與初有體性等。
立量云:後位之時,應當不滅,有性等故。猶如初位。
既後有盡,知前有滅。
立量云:初位之時,應亦有滅,有性等故。猶如後位。
汝若救云:色等後位有體異前,方可滅者。
夫言異者,兩法相望。後位之時,不應即此前位法體而名有異。即此前法體相有異,理必不然。

豈不世間至,皆不待因者。
正量部救:顯諸法滅,有待客因。豈不世間現見薪等由與火合,客因力故,故致滅無。
於三量中取證諸法,定無餘二比量、教量能過現量,故非“諸法滅皆不待客因”。

如何知薪等由火合故滅者?論主徵。
以薪等火合後便不見故者。正量部答。

應共審思至應由比量者。
論主勸正量部思:
為如汝宗,此前薪等為由火合,客因力滅無故不見?為如我所宗,此前薪等生已自滅,非由火滅,後薪不生、無故不見?
應知薪等火合、不合,剎那、剎那主因自滅。
若火未合,薪等有力引後果生。
後火合時,此火但令薪等無力引後果起,復能違後薪等,不生、非滅薪等。
如汝宗中,風與燈焰合,手與鈴聲合,亦許焰、聲非由風、手客因能滅。
合與不合,剎那剎那,主因自滅。若未合時,焰、聲有力能牽後果。後手、風合,手、風但令焰、聲無力能牽後果,復能違後焰聲不起,非滅焰聲。

故此諸法,剎那滅義而成立者,應由比量。又解故此法滅,不待因義,而成立者。

何謂比量者?正量部問

謂如前說,至故不待因者。論主引前文答。立量如前。

又若待因,至亦不待因者。釋第五句,“應無無因故”。
汝若固執要待客因,薪等方滅。應諸有為一切法滅,無不皆待客因而滅。
立量云:覺、焰等滅,應待客因,有為攝故。猶如薪等。
以生例滅,如有為法生,皆待客因,無無因者。有為法滅,理亦應然,皆待客因,無無因者。
若諸法滅,必待客因,便違現量。然世現見覺、焰、音聲不待客因,剎那自滅。心、心所法,能覺察故,總名為覺。
即自結言:故薪等滅亦不待客因。
立量云:薪等滅時,不待客因,有剎那故。如覺、焰等。

有執覺聲前因後滅者。此下敘異計破。此是勝論異師。
前覺聲滅因後念生,以後與前性相違故,猶如後水逼前水流。
彼師不立四相,但由後生令前念滅。

彼亦非理。
至復由誰滅者?
論主破。彼亦非理。若二竝生,可言此滅於彼。前後二覺,前、後二聲不俱起故。
前若至現,後念未生,無體不應能滅前法。
後若至現,前念已謝,如何後法能滅於前?
如疑、智二法,苦、樂二法,貪、瞋二法等,自相相違,理無俱義,如何可說後滅於前?
設許後念能滅於前,如何後位不明了覺、聲,能滅前位明了覺、聲?
設許後劣能滅前勝,若相續起,可後滅前,最後覺、聲,復由誰滅?

有執:燈焰滅,以“住無”為因者。
此是上座部、正量部計。
住謂住相,住相若在,法無容滅。以住無故,方能滅法。故彼燈焰滅,以“住無”為因。

有執焰滅時,由法、非法力者。此是勝論異計。
法、非法,德句義攝。於人有益名法,於人無益名非法。由此二力能生諸法,能滅諸法。
如闇室中有一明燈,若望受用者,燈在有益,即是法生。燈滅無益,即非法滅。若望盜竊者,燈在無益,即非法生。燈滅有益,即是法滅。

彼俱非理,至順違相反故者。論主雙非二執。
破前執云:夫言住無,即無有體。以無體法,非成因故。故言無非因故。
立量云:住無非因,以無體故,猶如兔角。
破後執云:非彼勝論於一念中,法與非法,俱為生因;法與非法,俱為滅因。以剎那剎那,法即是順,非法是違,二相反故。
云何二法俱生、滅因。
又正理云:法與非法,亦非滅因,見空窟中有焰轉故(解云:空窟中熖,即無損益,既無所對,無法、非法,誰為滅因?)

或於一切至皆有剎那故者。重破勝論義。乘彼起故。汝勝論師或於一切有為法中。剎那剎那皆可計度有此法.非法為生.滅因義。雖復汝計法與非法生滅因異。即許有為剎那生滅。既恒生滅是即本與正量部諍無剎那滅便應止息。由許不待餘火等滅因。皆有剎那故 又解重破二執。或於一切有為法中。剎那剎那皆可計度有此住無滅因義。有此法.非法滅因義。既爾本諍無剎那滅便應止息。同許不待餘火等滅因。皆有剎那故 又解重破正量部。汝正量部或於一切有為法中。剎那剎那皆可計度有此主因滅義。既爾與正量部諍無剎那滅便應止息。以不待餘火等滅因皆有剎那故

又若薪等滅火合為因者。此下釋第六句生因應能滅。將破牒執

於熟變生中至下中熟滅者。此即正破。汝若固執薪等滅時火為因者。應生因體即成滅因。如火燒薪於熟變生中有下中上三品不同。初黃名下。次黑名中。後全黑名上。應生因體即成滅因 所以者何 謂由火因與薪等合能令薪等有熟變生三品不同。中熟生下熟滅。上熟生中熟滅。應中熟生因即是下熟滅因。以中熟生時即下熟滅故。應上熟生因即是中熟滅因。以上熟生時即中熟滅故。故言應生因體即成滅因

或即或似至滅下中熟者。敘計救義。或即生下熟因即能為因滅下熟。非生中熟因能滅下熟。或即生中熟因。即能為因滅中熟。非生上熟因。能滅中熟。故言或即。此是或即計 或復轉計。生下熟因似滅下熟因。生中熟因似滅中熟因。火焰生滅二因即雖別。同時交雜故見相似。一為生因。一為滅因。非是一法為生.滅因 或彼計。火焰相續不停前後相似。前為生因。後為滅因。非是一法為生.滅因 或似生下熟因即能為因滅下品熟。非生下熟因即能滅下熟。雖見相似然體各別。或似生中熟因。即能為因滅中品熟。非生中熟因。即能滅中熟。雖見相似然體各別故言或似。此是或似計

則生因體至或似此非有者。破前二計。則生下.中熟因體。應即是下.中熟滅因。如何生因即為滅因。此破或即計 或下品熟滅因生因。或中品熟滅因生因應體相似相無差別。既體相似如何可說一為生因一為滅因。此破或似計 不應已下雙破兩家 即。是或即計 似。是或似計 有之言。生 非有言。滅 不應由即此火焰彼下.中熟有。彼下.中熟復由即此火焰非有。此破或即計 不應由或似此火焰彼下中熟有。彼下中熟復由或似此火焰非有。此破或似計 此文間雜雙破兩家。論主文巧應善思之

設於火焰至生滅因異者。縱許徵破。設於火焰。乍起。乍伏。或合。或散。乍長。乍短。或少。或大。差別生中容計能生因異。能滅因異 於灰等六無起伏等相各無差別。與薪等合能令薪等熟變生中。如何計度生滅因異

若爾現見至為何所作者。正量部問。若爾現見煎水減盡。以此明知火為滅因。若不爾者。火合於中為何所作

由事火合至理得成立者。論主答。由客事火合。主火界力增。由主火界增。能令水聚漸微不續。是名火合於中所.作。火但能令前水無力不引後水。又違後水令不得生。非滅前水故無有客因令諸行滅。有為諸法念念不停自體謝滅。是壞性故。自然滅故。纔生即滅。剎那義成。有剎那故定無行動。異方無間假名行動。妄謂行動增上慢也 論主破訖復許傳言。既由斯理正量部執行動定無。說一切有宗身表是形理得成立且敘權許隣次還破"

当时我第一回看这些的解释,有点启发,也写一下感想,发QQ了。前两天讨论一点因明,又碰到这个内容。有些师兄不解,所以再发,贴一下QQ上写的一些感想,如下:

瓶灭,是有法,当然不是兔角龟毛了,也不会不依赖什么就有,不然每时每刻都瓶灭了。
所以,文中说的,很多是用在立量的喻中,这点要了解。

那么,文中说灭不要因,不是果法,是什么意思呢?
如果我们能直接了解经部宗所说的“灭”是什么,应该就迎刃而解了。

我们看:
次泛明有為諸法生、滅,有二種因:
一是主因。謂生滅相,與法恒俱,因用強勝故,名主因。
二是客因。謂餘因緣,或有或無,因用非勝故,名客因。
一般来说,有为法都有生住异灭,这四个都是不相应行法。

他宗有人说,有为法有些是刹那灭的,比如心、色等,但也有很多不是,在住、异的时候,没有灭。
灭的时候,有说,必须要外在的因,也就是客因来灭,比如柴火(薪),要火烧没了,才灭。

那经部的自宗说,这个灭,在生的时候、那个刹那就有了,生住异灭不过是假说而已,如云:
本無今有法創生時,名為得體,此體無間必滅歸無。
...
若此處纔生,即此處謝滅,無容從此生轉至餘方滅。
那么怎么解释住、异呢?
那个是前一刹那的法,做为后一刹那的因,后一刹那的果,和前一刹那相似。
这相似相续,好像一个一样,假名住异。
不是火烧了,让柴没有了、灭了,而是火让这个相似的因果断了,前一刹那没法生起后面相似的果,你说他灭了而已。如云:
若火未合,薪等有力引後果生。
後火合時,此火但令薪等無力引後果起,復能違後薪等,不生、非滅薪等。
办法继续下去,那就得灭。
看起来,好像是一个这个生果的因,同时也生了“灭”。但是,这个灭,不能称为果,它没法生果的,只是假立而已。
所以,这个就是:主因自灭,不待客因。

灭完了,还能再灭吗?因为只是观待前果说的,所以也只能灭这么一回,那么它也不能是常法。
所以,灭不要因,说的是客因。

另外,这篇回答也非常符合科学,如:由客事火合,主火界力增。
也就是水吸收了能量,导致分崩离析,现在来说的话,原子、分子以至于电子,有了能量就活动开来,导致了物理、化学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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